法源依據: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保持清潔,并予必要之消毒。
二、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并妥予保存。
三、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并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四、 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雇主對于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并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百七十九條 雇主對于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卷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發或衣服有被卷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第二百八十條 雇主對于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置備有適當之安全帽及其它防護。
第二百八十一條 雇主對于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具。
前項規定經雇主采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二條 雇主對于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第二百八十三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于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并使勞工確實戴用。
第二百八十四條 雇主對于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并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于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采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 雇主對于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它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并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 雇主應依工作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職業災害搶救器材。
第二百八十七條 雇主對于勞工有暴露于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它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并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二百八十八條 雇主對于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涂敷用防護膏,并使勞工使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雇主對于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濺、漏泄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第二百九十條 雇主對于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它必要之防護器具。
二、使用化學品個人防護標準操作程序:
實驗室內任何人員應隨時穿戴安全眼鏡,操作、搬運化學品時應戴化學護目鏡或防護面罩。實驗室內禁戴隱形眼鏡,除非安衛人員或指導監督者同意。
需依操作程序規定穿戴全面罩式等防護具,禁止于實驗區域穿拖鞋、涼鞋等,如經常搬運重物則需穿著安全鞋。
實驗衣應隨時穿著并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如遭污染應即刻脫下并依規定處理。
有接觸化學品可能性時應隨時穿戴手套,穿戴前需檢查手套完整性,脫下前需先清洗手套。
操作放熱反應或高溫物質時應穿戴防熱手套,但需為非石綿材質。
呼吸防護具需依呼吸防護計劃之規定使用
三、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身體防護:要求穿戴實驗工作防護衣著,避免穿著干擾之衣物作業。
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具。
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著眼罩、眼鏡等防護具。
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堿之侵蝕而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堿手套,皮膚保養劑等防護裝備。
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入危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其它防護具:除前述外,視實際情形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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