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做好防塵防毒工作,保證公司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搞好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應在公司領導下,由生產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管,職業健康安全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關心員工的安全、健康,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應同時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作。
三、每年在安排生產時,應完成防塵防毒規劃和采取技術措施所需的經費、設備、器材等同生產計劃一同安排,把防塵防毒措施計劃列入技術措施計劃和財務、物資計劃中去,切實予以保證。
四、公司應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防塵防毒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有關防塵防毒知識,督促員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員工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五、在改建、新建、擴建可能產生有毒有害作業的項目時,防塵防毒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建設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中毒防護設施設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都應采取降低塵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設備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或采用隔離操作等措施。
七、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產過程中盡可能的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八、各單位對于散發有毒氣體的工藝設備,應當密閉生產設備,改革工藝和原料路線,縮短工藝流程,減少工藝設備。
九、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十、 各單位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對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備設施,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應的泄險區。
十一、各單位應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高毒物品場所應設置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對有粉塵和毒物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易于沖洗,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并有適當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溝,對有劇毒的物質及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廢水,應經過水處理系統處理合格后在進行排放。
十三、各單位在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容器、受限空間、密閉空間時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進行毒物濃度(強度)檢測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保持通風良好,配備防護用品,設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十四、各單位對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質的原料、產品、應做到嚴密的包裝,包裝的用具、容器、器材應堅固應符合運輸安全的應求,防止破損外漏和擴散。公司檢驗部門應嚴格監管,不合格的包裝品不準出廠。
十五、各單位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員工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員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員工在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的區域。
十六、職業健康安全部對從事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法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控制效果評價。
十七、各單位對高毒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應求時,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時方可重新作業。
十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應配備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人員,定期進行崗位的監測和化驗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生產單位同時報送主管生產的廠長,如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相關單位及時報告職業健康安全部氣體防護站搶救,并通知120共同搶救,共同配合消除事故隱患。
十九、各單位對應加強對劇毒物品的保管,使用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應放置在專用櫥柜內設雙人保管。使用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負責專管的人員應登記建帳,認真做好收發手續,嚴禁亂發亂用或私自送人。
二十、嚴禁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從事有毒有害崗位工作,對接觸毒物、粉塵的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安排定期體檢,對毒物嚴重的崗位實行6小時工作或采用定期輪換制,對患有職業中毒病者,應給予治療和妥善安排,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
二十一、各單位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備案。
二十二、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防護設施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二十三、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長期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嚴重危害員工健康、嚴重污染環境的應限期整改,否則停止作業。
二十四、各單位應建立防塵防毒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包括:員工的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測塵資料檔案、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十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二十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防塵防毒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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