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品的包裝有哪些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三規定,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以易于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有毒物品說明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
1. 產品特性;2、主要成份;3、存在的有害因素;4、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5、安全使用注意事項;6、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二規定,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
1、 產品特性;2、主要成份;3、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4、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
5、安全使用注意事項;6、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