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與權利
責任
a)督促并協且用人單位開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b)對用人單位的安全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c)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權利
a)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b)在產生嚴重安全衛生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
c)在發生勞動衛生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d)在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2、具體權利、義務規定
a)企業提取、使用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制定的重大技術組織措施計劃,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b)對于行政領導忽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問題,工會要提出批評和建議,并督促有關方面及時改進。
c)在生產中,如遇有領導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機器設備、生產設施存在重大隱患,或塵毒等危害特別嚴重,有條件改善而不改善;企業發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險情尚未消除,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沒有實行“三同時”,存在著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情況,工會可以作出決定,支持工人拒絕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決。
d)工會要健全勞動保護組織,加強培訓工作,組織職工廣泛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檢查,發動群眾搞好安全生產。
上一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下一篇:職業安全衛生如何做到預防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