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及其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做到職業病規范診斷和處理。
(2) 內容和方法
a. 職業病診斷應按國家《職業病診斷及處理原則》和《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b. 職業病診斷實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可和集體診斷的原則。
c. 從事職業病的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并取得資質認可證。
d. 診斷單位應向患者單位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報送確診的診斷結果及名單。
e. 職業病患者的治療、康復及勞動能力鑒定按《職業病診斷及處理原則》、《勞動能力鑒定規范》、《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執行。
f. 職業病患者的定期復查。地級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轄區職業病患者的定期復查和再確認;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協助本轄區內有職業病患者的用人單位進行職業病患者的定期復查和再確認。
(3) 結果與評價
a. 職業病診斷、處理情況;
b. 職業病復查與再確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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