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為規范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國家環保部發布《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將統一執行新標準、管理執行新規定。
環保標志的實施范圍
《規定》指出,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
記的機動車,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保標志管理分工
《規定》指出,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統一監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委托,并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管理工作。
環保標志的分類
關于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分類,規定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保標志執行的標準
關于執行的具體標準,規定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保標志的有效期限
《規定》指出,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為1年。
環保標志核發程序
1、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2、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首次核發程序,規定為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機動車登記地,申請首次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在用機動車首次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環保定期檢驗日期止。
3、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換發程序,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登記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動車檢驗機構進行環保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憑有效檢驗報告、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4、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補發程序,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者需憑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補發手續。該規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樣式
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