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13日召開的哈爾濱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簡稱《條例》)。《條例》規定,對治理仍未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將被沒收銷毀。該《條例(草案)》報批人大審議后執行。
排放不合格新車不能落戶
《條例(草案)》提出,機動車在進行排氣污染物初檢測時,環保部門對列入國家發布的《環保達標車型型式核準名錄》進行核驗,未列入名錄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合格證》和合格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新車登記落戶手續。
在用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
《條例》規定,哈爾濱市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轉籍檢測及過戶檢測時,應當按照規定,由具有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核發《合格證》和合格標志;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
排放無法達標將沒收銷毀
經定期檢測、轉籍檢測、過戶檢測、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將責令限期維修治理,并暫扣《合格證》;對治理仍未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則由公安交通部門沒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