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獲得通過的《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不得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
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和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進行開墾、探礦、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活動。禁止向林產品生產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有毒有害廢液、含病原體廢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林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條例指出,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監測監督管理機構,實行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