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一直是熱點問題,但很少有人提到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
本報記者了解到, 我國正在適用的《環保法》是1989年修訂的版,時至今日,其內容已與現實脫節,因空心化而被“束之高閣”。
2008年,在環保部的支持下,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成立了“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由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擔任課題組負責人。
目前,該課題組已向環保部提交了《環保法》實施后評估報告草案和《環保法》(修訂建議稿)草案等成果。
“在《環保法》中, 針對企業行為管理的規則已經基本完善,《環保法》的主要改革方向是更加注重規范與約束政府行為,防止政府成為環境問題的最大制造者。”王曦對本報強調。
政府約束規則缺失
《21世紀》:《環保法》主要存在哪些缺陷?
王曦:從環保法律客體角度來看,我國環境資源保護類法律的覆蓋面相對來說是較為完整的,涵蓋了空氣、水、大氣、土壤、放射性污染等各個方面,沒有大的空白。但是當我們從環保法律主體的角度來看時,就發現環保類法律的覆蓋面存在著較大的缺陷。
在環保事業中主要有三大類行為主體。一是作為管理者的政府,二是身兼污染制造者與解決者雙重角色的企業,三是除了政府與企業之外“第三方主體”。
我國的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并未對這三大類行為主體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給予均衡的覆蓋。現行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企業的法律。例如《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條款中大概有80%都是對企業行為的管制,對政府及“第三方主體”有關環境事務的行為規范十分薄弱。
《21世紀》:具體到《環保法》對政府約束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什么地方?
王曦: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政府不僅是環境管理者,而且是經濟建設的規劃者、投資者和招商者。換句話說,政府不僅是“裁判員”,也是“運動員”。如果政府在招商引資、規劃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沒有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沒有充分考慮環境資源的外在約束,就會做出很多短視的決策,或者在執法上消極懈怠或不作為,從而淪為環境問題的主要制造者。
回顧近年來頻遭曝光的一些污染事件,可以發現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例如安徽等省的血鉛污染事件,是由于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引進污染型企業,又沒有嚴格管理、及時搬遷周邊群眾,以至于釀成悲劇。
因此我們建議,法律應當切實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否則政府也會成為間接的污染制造者和環境侵權者。
建議恢復環境聯席會議
《21世紀》:在你的分析中, 政府成為環境問題的制造者,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各個部門之間缺少協調機制,那么,你認為應當如何設置這種協調機制?
王曦:從前,各個部委之間存在一個不定期的聯席會議,部門之間遇到職責沖突,通過這個聯席會議來協調解決。后來因為機構改革就把這種聯席會議取消了。我們建議,在修改《環保法》時,應該恢復這種聯席會議,而且將這種聯席會議從中央層面擴展到省級層面。
其次,我們建議國家和省級政府層面設立非政府的環境咨詢委員會。這個咨詢委員會可以列席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環保聯席會議,它的任務是參與并在一定程度上監督政府有關環境問題的決策,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服務。
《21世紀》:由于環保系統不是垂直管理,地方環保部門受當地政府部門領導。對此,有無對地方政府約束的機制?
王曦: 首先,我們可以在大型項目的規劃和投資上對地方政府進行制約,把地方政府遵守和實施環境資源保護法律的情況作為審批的條件。
其次,我們可以推廣“約談制”。國土資源部為了保護耕地,可以對省長約談。這個做法,完全可以用到環保領域來。如果環保部發現地方的重大決策對環保有隱患,就可以請當地政府的負責人來談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