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9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對處罰做了詳細的規定:
(1)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3)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4)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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