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必須對女職工進行特殊保護。
經期保護: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調離高處、低溫、野外、冷水或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或給予休假1~2天,月經多或痛經不能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休假l天。
孕期保護: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女職工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0天;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20~30天產假,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產期保護:婦女產后6~8周內,全身狀態需要有一個生理恢復過程,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2周時問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哺乳期保護:哺乳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6個月哺乳假。
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普查時間按公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