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埋設電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電纜溝底部不得有碎石或凹凸不平。若底部泥土細軟,可將電纜直接置于溝底,否則,應在溝底先鋪一層100毫米厚的細黃砂或軟土。電纜放入溝底后,上面應覆蓋100毫米厚的軟土或黃砂,然后用磚蓋在上面以保護電纜。
(2)埋深應不小于0.7米(在嚴寒地區,電纜應敷設在冰凍層以下)。
(3)多根電纜并列敷設時,10千伏及以下的電力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00毫米;10~30千伏的電纜相互間或與其他電纜間的距離不小于250毫米;各電纜接頭的位置應錯開,距離不小于2米;不同使用部門的電纜并列敷設時,不論高壓高低,其間距不得小于0.5米。
(4)電纜與各種地下設施平行或交叉時,至少應保持規程所規定的最小凈距。
(5)電纜與建筑物平行敷設時,應埋設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電纜引入建筑物時,所穿保護管應超出建筑物散水坡0.1米。
(6)電纜與熱力管溝交叉時,若用石板水泥管保護,其長度應伸出熱力管溝兩側各2米;若用隔熱層保護,應超過熱力管溝和電纜兩側各1米。
(7)電纜與道路、鐵路交叉時,應穿管保護,保護管應伸出路基1米。
(8)在有腐蝕性或有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中,應采用有防腐護套的電纜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9)在鎧裝電纜的金屬外皮兩端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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