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風系統的構件應使用非可燃材料制造,結構應緊固,連接應緊密,系統內不得有阻礙氣流的死角。
(2)進入電氣設備和通風、充氣系統的氣體,不得含有爆炸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通風排出的廢氣,應向大氣排散。
(3)對于閉路通風的防爆通風型電氣設備,應向通風系統供給清潔空氣,以彌補漏損和保護持正壓。
(4)電氣設備和通風、充氣系統內的氣流正壓不得低于200帕;當正壓力低于100帕時,應自動發現信號或斷開電氣設備的電源。
(5)電氣設備的外殼上及通風、充氣系統的門和蓋上應有警告標志,以防止運行中誤打開。
(6)電氣設備和通風系統應有聯鎖裝置,開啟時應先開通風系統,停機時應先停電氣設備。
(7)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機的控制設備,應裝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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