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電廠垮(漫)壩、水淹廠房及廠房坍塌事故的發生,各單位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措施,特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1 健全防汛組織機構,強化防汛抗洪責任制。汛期前應進行汛前檢查,制定科學、具體、切合實際的防汛預案;汛期要嚴格按防汛預案,作好抗汛工作;汛期后應及時總結,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1.1 各發電企業在汛前應制訂本年度防洪度汛方案,調整防汛組織機構,落實防汛責任制。水電廠的防洪度汛調度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實施。
1.2 各發電企業每年汛前要按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防汛工作檢查大綱進行自查整改,做好防洪度汛的各項準備工作。自查及整改情況在當地汛前報上級主管部門,集團公司根據情況組織復查。
1.3 各發電企業在汛后應對大壩進行安全檢查,總結防汛工作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對水毀工程、防汛存在的隱患要及時安排處理。
2 做好大壩安全檢查、監測、維修及加固工作,確保大壩處于良好狀態。對已確認的病、險壩,必須立即采取補強加固措施,并制定險情預告和應急處理方案。
2.1 各發電企業應根據大壩安全管理的需要,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大壩安全管理體系,開展大壩安全技術監督。
2.2 建立完善的大壩日常巡查及年度詳查制度。按期開展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對定檢專家組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
2.3 水電廠要按《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大壩安全注冊,每年應進行大壩安全注冊的復查評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2.4 水電廠要嚴格執行觀測規程,認真進行監測設施維護及定期檢測和校驗工作,加強監測資料的分析。特別要加強對大壩安全重點部位和對大壩安全有重要影響的近壩區的監測,定期進行大壩觀測資料的年度整編和長系列的觀測資料分析。
2.5 對影響大壩安全的缺陷要及時處理。水毀工程應在一個枯水期處理完。特殊情況要跨汛期處理的,必須有切實可行的工程度汛措施,以確保大壩安全。
2.6 負責火電廠灰壩管理的人員應是專業工程師或是具有大壩技術管理經驗的人員,另外還應具有對數據收集、計量,對事件的探測和觀察,材料試驗等方面專業訓練的經歷。
2.7 要建立灰壩安全檢查臺帳,并根據大壩周圍環境的變化以及大壩的運行情況確定必要的檢查頻次。建立健全灰壩技術資料和灰壩運行數據庫,包括:設計圖紙、施工文件、計算書、試驗數據、特征照片、檢查檢測分析報告、安全性評價報告、位移和沉降觀測數據。
2.8 加強汛前、汛后的灰壩位移和沉降觀測工作,對丟失或損壞的測量裝置要及時恢復,保證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灰場大壩要定期進行安全性評價,定期、全面地對大壩的結構,完整性和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內容包括:現場檢查和監測、數據分析、大壩及附屬物的評價和鑒定、緊急措施和方案四個部分,并對大壩提出相應的評價結論和建議。
2.9 對廢棄灰壩的管理工作,在汛期也要正常開展,重點是防洪排水設施,確保其可靠、有效。
3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洪工作的預見性以及電力設施防御和抵抗洪澇災害能力。
3.1 火電廠防洪標準滿足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要求,水電廠防洪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3.1.1 水電廠在大壩安全定期檢查中應對其防洪標準進行復核。火電廠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防洪標準的復核。對不滿足防洪標準的,應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滿足規定的防洪標準的要求。
3.2 汛前應做好防止水淹廠房、泵房、變電站、進廠鐵(公)路以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的可靠防范措施;特別是地處河流附近低洼地區、水庫下游地區、河谷地區的生產、生活建筑。
3.2.1 在汛前要對管理的設備、系統、廠房、生產及生活設施全面檢查,根據情況的變化,修訂本單位的防止水淹廠房、泵房、變電所等的實施方案。
3.2.2 水電廠要定期對廠房引水壓力管、供水主干管、對外有關管線、廠房集水井及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存在缺陷的,要優先安排消除,及時清理集水井的淤積物,確保集水井容積。廠房內各種排水泵應采取自動運行方式,其水位信號器應冗余配置,動力電源應有備用,并經常對水泵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地下廠房要加強通風設備維護,確保廠房內設備正常運行。
火電廠要定期檢查和清理各種排水設施,要保證其完好、暢通,防止水淹廠房負米、電纜溝等地下設施,造成機組停運。
3.2.3 地處河流附近低洼地區、水庫下游地勢較低地區的生產、生活建筑,要有防洪搶險的預案和人員、物資緊急轉移的措施。
3.2.4 水電廠的生產和生活區不僅要防止汛期壩下水位抬高的影響,也要考慮區域大暴雨造成的影響,如內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采取相應的防范和應急措施。
3.3 在重視防御江河洪水災害的同時,應落實防御和抵抗上游水庫垮壩及局部暴雨造成的山洪、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災害的各項措施。
3.3.1 對水庫大壩附近可能產生的滑坡、泥石流等威脅大壩安全的地質構造要加強監測,在惡劣天氣情況下要加密監測,提高防御災害的遇見性。
3.4 備足必要的防洪搶險器材、物資。
4 水電廠應按照《水電廠防汛工程檢查大綱》的規定,做好汛前安全檢查,明確防汛重點部位、薄弱環節。
4.1 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系統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確保設備完好、動力可靠、通訊暢通、照明充足。
5 火電廠應認真進行汛前檢查,重點是防止供水泵房(含升壓泵房)和廠房進水、零米以下部位和灰場的排水設施、取水泵房供電線路,以及一切可能進水的溝道的封堵。
6 強化水電廠運行管理,必須根據批準的調洪方案和防汛指揮部門的指令進行調洪方案調度,按規程規定的程序操作閘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大壩及水電站建筑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及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6.1 水電廠要嚴格按批準的度汛方案進行洪水調度,嚴格按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洪水調度命令操作泄洪閘門,確保閘門在惡劣氣候條件和夜間均能安全啟閉。對于遠方操作的閘門應定期檢查其開度與實際是否相符。
6.2 水電廠要廣泛收集氣象信息,加強對已建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的維護,提高洪水預報精度。
6.3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嚴重險情危及大壩安全,而又來不及或無法與上級聯系時,可按批準的度汛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確保大壩安全。同時通過一切途徑通知下游政府。
7 火電廠應切實加強灰場管理,落實責任制,健全巡視檢查、觀測記錄、請示報告制度。汛期或地震活躍期火電廠的灰場,要采取低水位運行。加強對灰場的排水(排洪)系統、壩體浸潤線、壩下滲流溢出點的巡視、檢查、監測工作,發現異常立即上報,及時采取措施,嚴防灰場垮壩造成災害。
7.1 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制訂詳細的運行規程,制定各級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定期檢查制度。
7.2 排水點的設置,盡可能均勻排放使壩前形成干灘,以增加壩體的穩定性。放灰位置、運行水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必要時加以導流來維護壩體。
7.3 對灰場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灰場排水系統暢通,下游壩腳100米范圍內不得取土、開洞。
7.4 分期筑壩的新舊結合面應嚴格處理,所用材料應盡可能接近,形成均質,嚴防在柔性主壩上采用剛性材料堆筑子壩。
7.5 加強灰壩現場的運行管理,嚴禁壩前積水。
7.5.1 應嚴格控制壩前干灘長度滿足設計要求。壩前的存灰應均勻沉淀,要人工控制壩頂幾個排灰口的開啟,并加以人工疏導,使壩前不積水,灰面均勻上升。
7.5.2 應隨時檢測廊道出口水質,若排水帶灰過多超標時,應加強排水斜槽的蓋板,運行期間澄清水區不小于0.5米。
7.6 嚴格按要求定期對壩體變形、壩體位移、壩體裂縫和滲流進行觀察,做好記錄,并對觀察結果進行整理和分析對比。
8 對影響大壩、灰壩安全和防洪渡汛的缺陷、隱患及水毀工程,應實施永久性的工程措施,優先安排資金,抓緊進行檢修、處理。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單位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并確保工程質量。
9 對屋頂積灰嚴重的機、爐等廠房,要及時組織清理,防止除氧器排汽結冰及雨雪時廠房屋頂荷重超載而塌落。
10 對建成20年及以上廠房及建筑物應加強檢測和維修,防止坍塌事故的發生。當可能在短期內發生破壞性事故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除險加固措施,并立即上報主管單位,避免建筑物運行狀況惡化、結構損壞擴大,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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