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時間:2008年 8月 日¬- 月 日
二、施工內容:運輸綜放支架
三、作業段組:機運隊軌道段
四、施工負責人:
五、說明:
1、運輸支架為:ZF5200/15.7/31放頂煤液壓支架(30部、ZF4000支架。
2、運輸線路: 中央采區490車場--中央采區軌道下山--中央采區+499車場子--西四大巷--主石門大巷--副井底彎--副井絞車道--—副井地面車場。
3、《運輸液壓支架摘掛鉤頭的措施》、《運輸支架時處理掉道車的安全措施》
六、安全措施
1、軌道段的包機人及跟班段長每天必須對副井絞車、中央采區絞車的機械、液壓、電氣部分、配電線路;各絞車的牽引鋼絲繩,鉤頭;電機車、牽引網絡、軌道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維修、檢查,排除一切不安全隱患。
2、每班的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必須對絞車鋼絲繩、鉤頭、一坡三擋、聲光信號、及所經過路線等安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無問題后方準提放。
3、整個運輸過程中,軌道段段長要跟班作業,現場指揮,運輸架子期間絞車房內司機操作時,必須設人監護。
4、機電總廠安裝隊將液壓支架運至副井車場前必須與礦調度頗為,信號工必須嚴格檢查架子是否超高(1.98m)超寬(1.5m)、偏重,卡具和連接裝置綁扎是否合格。平板車是否完好,支架上不準放其他物品,對不符合要求的支架禁止運輸,信號工與安裝隊交接時,必須責任明確,對關鍵部位詳細交待。
5、軌道段對絞車供電設備及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證可靠供電。
6、提升液壓支架時,各絞車司機、各車場信號把鉤工,必須事先取得頗為,信號不清嚴禁開車。開車前要向礦調匯報與電務廠地面變電所取得頗為,確保運輸架子期間保證供電正常。以免突然停電發生斷繩事故(副井絞車電源、中央采區絞車電源)。
7、副井提升支架時,必須把鉤頭車卸下(副井地面車場處必須留有重車,以便將鉤頭下放到井下),提升架子平板車時,信號工必須使用合格的雙繩扣子(Ф21.5以上)。三環鏈、銷子必須有防脫裝置、保險繩必須符合要求(Ф18.5及以上),并與平板車牢固連接。
8、提升架子時,速度要慢。最大繩速不得超過1米/秒。中央采區絞車鉤頭車至+490附近、副井絞車鉤頭車至底彎附近要將絞車速度放到最低速度,以防止出現意外事故。
9、提升架子時, 副井底彎、490車場的信號工必須躲進躲避峒內操作。并由各地點信號工負責清理絞車道和車場附近人員,確保無人停留或作業。中央采區絞車道430車場的擋車閘要處于關閉狀態。
10、各車場信號工要檢查裝運架子的平板車、卡具,確保完好齊全,連接牢固。固定卡具的螺栓直徑不得小于M20mm,架子上的推拉缸必須用繩丕子捆綁牢固,如不符合規定,信號工不得給下放架子。
11、下放架子期間,所有司機、信號工不得隨意更換崗位和離崗,特殊情況必須與跟班段長請假。
12、各絞車司機操作時,注意力必須集中,發現鋼絲繩跳動必須停車檢查,無問題后再運轉。
13、在運輸架子過程中電機車要隨車攜帶一部完好的移溜器,以備掉道時使用。
14、處理掉道事故時,事故地點兩端20米以外須設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禁止其他車輛通行。
15、處理事故時,長桿工具要平拿平放。防止操作時觸碰架線發生意外。
16、使用移溜器時,先試起10毫米后、認真檢查及觀察確認無誤方可繼續處理。
17、電機車運輸支架時要慢行,速度不許超過2.2米/秒。行至距彎道、巷道交叉口、各皮帶機機尾、道岔、過窄地段前15米,應停車檢查觀測是否能夠通過,必要時要對架子進行調整。
18、如果支架超高觸碰架線時,支架最高點上面必須使用經絕緣打壓合格的皮帶墊好,其規格不小于4×1米。
19、電機車在通過過窄地段時,司機及把鉤工不得將身體各部位探出車外,不得伸頭觀望。由把鉤工在車后監測架子運輸情況,發現異常及時發出信號,停車處理。處理好后,經檢查合格方準運輸。
20、在中央采區+499車場,電機車對裝運支架平板車進行頂車前,把鉤工應先檢查一遍軌道兩側是否有無雜物及人員等影響電機車及裝運支架平板車通過;如有影響,則處理后再通過,如有人員,必須讓其躲到安全地點。
21、在電機車進行頂車作業時,把鉤工應站在機車側前方進行監護并發出信號,嚴禁站在電機車及被頂車輛兩側進行作業,發現問題及時發出停車信號,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頂車,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m/s.
22、電機車運輸支架時,電機車與架子間必須使用長連桿進行連接。
23、運輸第一部支架時,機電總廠安裝隊要設專人押車,隨時處理出現的問題。并對以后要運輸的支架進行調整。運輸中發現綁扎不牢、超寬、超高、偏重等問題,就近將架子車放在能存車的地點。匯報礦調,通知機電總廠處理。
24、支架車行至皮帶機尾、老排矸井偏口15米時,如遇有行人或作業人員應停車,待作業人員及行人撤到安全地點后方準行駛。
25、絞車司機、電機車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要嚴格執行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及安全崗位責任制中的規定。
26、絞車(中央采區)的工作壓力不允許超出32Mpa.
27、信號工操作時,按下列規定進行:
A、待車停穩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摘掛鉤時,先摘保險繩,后摘鉤頭;掛鉤時,先掛鉤頭,后掛保險繩。
B、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進行摘掛鉤。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C、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D、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E、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后瞭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等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F、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頗為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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