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應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2、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有關部門。
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斷路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
5、斷路后,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6、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
7、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8、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9、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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