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災的發展過程
火災的發展過程可分為4個階段:醞釀期、發展期、全盛期和衰退期。
(1) 醞釀期:可燃物在熱的作用下蒸發析出氣體、冒煙和阻燃。火災發生初期,燃燒發生在局部,其面積很小且室溫不高,分解及蒸發的氣體較少,氣流速度緩慢。初起期持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著火源的類型,已燃物質的燃燒性能及其布置方式,室內的通風條件等。若能在該階段發現火情,滅火工作較易;否則,當室內可燃裝修物或家具、織物等著火時,火勢增大,進入成長期。
(2) 發展期:火苗竄起,火勢迅速擴大。該階段由于燃燒面積快速擴大,室內溫度不斷升高,熱對流和熱輻射顯著增強。室內可燃物燃燒所產生的燃燒熱,因傳導、對流和輻射的作用,使未燃部分熱分解,放出的氣體停滯于天棚下,但因氧氣供應不足不能燃燒;若玻璃破碎時,新鮮空氣與之快速混合,并突然發火,該現象稱為爆燃。爆燃發生時,室溫急劇上升,大量煙火沖出室外,外部新鮮空氣隨熱對流進入室內,火勢猛增,即進入全盛期。
(3) 全盛期:可燃物全面著火,燃燒面達到最大限度,溫度迅速升高。該時期,火焰呈漩渦狀,溫度緩慢上升,室內上下幾乎沒有溫差,房間接近于等溫狀態,其中可燃物處于全面猛烈的燃燒狀態,室溫可達800~1000℃;建筑物的結構強度遭到破壞,甚至產生變形和塌落。最盛期的長短及最高溫度依賴于房間內可燃物的數量(火災荷載)、房間開口的大小及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質等。當80%的可燃物被燒掉后,火勢進入衰退期。
(4) 衰退期:可燃物或助燃物減少,火勢漸弱,終至熄滅。如果是因助燃物減少導致火勢漸弱,常會有一段時間的陰燃,此時,可燃物溫度較高,會蒸發析出大量可燃性氣體,如有助燃物補充進來,會再次燃燒,發生二次火災,出現所謂的“死灰復燃”現象。
2. 火災原因
引起火災的原因很多,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用火管理不當;易燃物品管理不善;電氣設備絡線不良,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發生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等;工藝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場所未采用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設備維護檢修不良或有缺陷;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通風不良;避雷裝置不當,缺乏檢修或役有避雷裝置;易燃易爆生產場所的設備、管線沒有采取防靜電措施;化學反應失控。
導致火災的引火源種類和形式很多,一般有明火、高溫表面、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火花、靜電火花、光或熱射線以及非生產用火等八種。控制這些火源的使用范圍及溫度,對于防火工作十分必要。
3. 防火基本技術措施
燃燒必須是在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這三個基本條件同時存在并達到一定條件且相互作用的條件下才能發生。由此可以得出防火的基本理論是采取措施防止燃燒三個基本條件的同時存在或者避免它們的相互作用,其實,這也是全部防火技術措施的實質。
(1) 消除著火源
燃燒三個基本條件中的兩個條件——可燃物和助燃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滿足的。這樣,要防止火災和爆炸的發生只能采取措施消除著火源。對那些在正常情況下可燃物和助燃物不會同時存在但仍有可能同時存在的場所,仍須采取措施消除著火源。
消除可燃物的措施很多,如禁止煙火,安裝防爆燈具、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隔離和控溫等。
(2) 控制可燃物
要絕對消除著火源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為了增大防火的安全可靠性,應在采取措施消除著火源的同時,仍盡可能地采取控制可燃物的措施。控制可燃物的措施主要有:在可能條件下,以難燃或不燃材料代管可燃材料;采取通風除塵等措施降低可燃物質(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 在空氣中的濃度;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可燃物質的跑、冒、滴、漏;對那些相互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或蒸氣的物質應加以隔離,分開存放。
(3) 隔絕空氣
空氣是最常見的助燃物,通常情況下是必然存在的。但在必要時,可采取在設備容器中充裝惰性介質或使生產置于真空條件下進行等措施將空氣隔絕,使不存在助燃物以防止火災和爆炸的發生。
(4) 監視火災醞釀期的特征,盡早發現火災苗頭以便及時采取撲救措施。
(5) 防止形成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范圍的擴大采取設置阻火裝置,筑防火墻,留設防火間距,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加強消防隊伍的培訓等措施,可在發生火災時,防止形成新的燃燒條件,從而阻止火災范圍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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