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施工安全責任的法律依據
上海的部分區縣開始試行安全監理制,對這一新興做法,眾說紛紜,贊成和反對者都有。從全局角度分析,工程安全責任問題是行業內目前議論頗多且也是一個令人諱莫如深的敏感話題。監理單位是否承擔工程安全責任,我們認為從法理上講監理無責任,但又不能籠而統之一概而論。
有一種觀點認為,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并對工程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我們認為,包括工程安全在內的監理責任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法律的規定,目前法律法規中尚無關于監理應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明確規定;二是來源于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目前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也無此內容。因此這種認識是不恰當的。原因是監理單位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均沒有對業主的安全責任進行規定,所以業主也不可能將不屬于自身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委托給監理單位。
《建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 由此可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主管部門,現場施工安全的責任由施工企業負責。所以,從法理上講監理企業不應當承擔工程安全責任。
不過,雖然法理上找不到監理單位承擔工程安全責任的依據,并非意味著監理單位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顧。《建設監理規范》第 3?2?1第6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 包括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第6?1?2 第3款規定:“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時,可簽發停工令。第621中規定:“當工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既然監理單位或總監工作范圍已經涉及到工程安全管理,就有可能發生因行為失當而產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與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的關系
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一項孤立的工作,它與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的。
安全管理是質量控制的基礎。一項工程的施工質量越好,其產生的安全效應就越高;同樣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證之下,施工人員才能較好地發揮技術水平。舉例來講,我們要求承包方在現澆樓面混凝土澆筑前提供模板支撐方案進行監理預控。在驗收時檢查模板的尺寸、大小、拼縫是否嚴密等屬于質量預控,而對支撐系統、立柱穩定等的檢查又是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的保證內容,可以說質量是“本”,安全是“標”,兩者密不可分。只有標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項目達到設計標準要求。
安全管理是進度控制的前提。工期過緊是埋下安全隱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設項目的最大特點是工期較長,業主總是希望其投入資金能盡快產生效益,對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為買方市場,承包方為承攬到工程,只能答應其不合理要求。長時間的加班加點,造成的結果往往是人員和設備的疲勞及施工安全條件無法保證,安全事故 也多發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時間內。國家規范標準中的工期是可以進行適當的壓縮的,但對工期提出一個有利于安全的建議工期應當是監理工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
安全管理是投資控制的保證。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安全生產的落實是要有資金作保障的。但由于個別業主的資金不到位或隨意壓價等,承包商不可能將過多資金投入安全設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隊伍缺乏崗位培訓,人員素質較低,安全意識較差,一旦出現因安全問題產生的工傷事故,不但會給承包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給監理單位造成不良的社會信譽和其他的潛在損失。因此,監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進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自然成為監理工程師的一項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理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必要條件
我們認為,建設單位在創造和提供施工安全的環境條件下,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還應從業主的角度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建設單位的這些職責應該從法規上明確,這樣,建設單位才能將這些工作委托和授權給監理單位承擔。因此,監理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必要條件;一是在法律法規上應該作出明確;二是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三是支付監理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服務費用。在這些必要條件下,監理接受了委托和授權,則應該承擔下面責任:一是施工現場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的監督和管理責任;二是審查施工單位施工安全方案和措施的責任。
為了保護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個人合法的、正當的權益,我們建議在制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的規范、法規時作一些必要的解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目前監理在施工安全中應盡的責任
監理作為建筑市場的三大主體之一,究竟在施工安全生產中有沒有責任?弄清這個問題有助于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也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
首先,監理有宣傳施工安全的責任。要分析監理在施工安全中的責任,不能離開我們的國情,不能離開中國特色。首先,監理應該向施工單位宣傳《建筑法》,宣傳施工安全的有關規定和重要性,宣傳施工安全與單位以及個人的關系,引起工程項目建設參與者的高度重視。
第二,監理對現場施工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的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這里的“等方面”應該理解為包括了施工安全。因為,監理既然代表建設單位在建設工期內對 承包單位實施監督,那么,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合理的工期不受損失,必須監督施工單位作好安全生產工作,杜絕安全事故。因為安全事故必然影響工程進展,所以監理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組織機構、安全措施提出建議,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在巡視現場時要注意安全情況,發現苗頭及時提出。
第三,監理有“審定”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建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安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這里規定了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包括了安全技術措施。《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 000) 3?2?2條總監理工程師職責第6款:“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這里明明白白規定了審定施工組織設計,也就是包括審定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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