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多元化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河北省的工傷保險制度從1988年開始試點,政策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特別是1996年8月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以后,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貫徹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省內各市的工傷保險試點辦法進行了規范,都統一到原勞動部《試行辦法》和省《實施細則》上來,以改過去“各自為政”及工傷待遇偏低的弊端。使全省工傷保險實現了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待遇標準。截至2000年12月,在河北省144個縣(市)中,有116個縣(市)實現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其中邯鄲和承德兩個市實行了市級統籌。從根本上解決了企業工傷事故處理難、工傷職工待遇低的問題。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了同等的外部環境,也為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受到了企業和廣大職工的歡迎。
我們在制定河北省《實施細則》中,注重調查研究并積極探索,心系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力爭使工傷保險的政策更加完善合理。我們依據省內各市多年來進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積累的經驗,經過集思廣益,征求各方面意見,并征得原勞動部有關領導的同意,對原勞動部《試行辦法》中關于發放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范圍和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問題,在河北省的《實施細則》中做了切合省內實際的修改和補充。即,在《實施細則》中規定:無論是1996年10月1日之后,還是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均按原勞動部《試行辦法》規定發給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關于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的基數問題,一律按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此項補充規定,我們認為較《試行辦法》中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按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的規定更趨于合理和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評殘工作的開展。我們理解,這樣做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和優點:
1.從政策上充分體現出公平的原則。河北省的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工作起步較早,1993年全省就開始按原勞動部頒布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對建國以來的工傷與職業病職工評定了傷殘等級,當時傷殘等級評定后從政策規定上沒有任何待遇。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試行辦法》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后,按不同級別分別發給6~24個月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原勞動部的《試行辦法》從199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行,但對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從何時執行沒有明確。如果按原勞動部《試行辦法》實施之日為界,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1~10級工傷職工不能按原勞動部《試行辦法》和省《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待遇,而1996年10月1日以后發生的工傷評定了傷殘等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從《試行辦法》中有關工傷職工的待遇方面看,5~10級的工傷職工基本上就只有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職工,連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也沒有,那么這部分人如果向我們提出評了傷殘等級仍然沒有待遇,讓我們評殘干什么?我們是不好說服這部分工傷職工的。很顯然,這就人為地造成了待遇不平等和不穩定的因素,在執行過程中易出現矛盾和爭議。
2.原勞動部《試行辦法》中規定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而河北省的《實施細則》中將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的基數改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我們認為這樣修改比較合理,因為企業之間,同一企業職工之間的本人工資都是不一樣的,如果以本人工資作為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的基數,就會出現在同一企業內部由于每人的工資不同,雖評為同等傷殘等級,但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同。不同企業間由于工資差別很大,如有的縣屬企業本人月工資不足200元,可有的省部屬效益好的企業本人月工資在2000元左右,同樣的傷殘等級,可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相差懸殊,使工傷職工難以理解和接受。
3.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不易操作。因過去發生過的一些舊工傷,當時都沒有評定傷殘等級,有的也不是在現所在單位工作發生的工傷,事過多年,每個人的工資情況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現在評殘后,以本人工資作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以該同志受傷前的本人工資作基數呢?還是以評殘后的本人工資作基數呢?或者以兌現待遇時本人工資作基數呢?等等。本人工資干變萬化,操作起來就很難掌握。
4.以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可以促使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盡早地給工傷職工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待遇,使工傷職工及時得到應有的補償,以緩解或平息因致殘造成的心理傷害。因為文件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給工傷職工發放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及其他相應待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有些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及時給工傷職工發放相應待遇,有意或無意拖延,憑借全省職工平均工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年提高的顯著特點和經濟杠桿作用,對那些給傷殘職工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時間越晚,其所承擔的補助金數額就越大。可見,以此機制促使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盡快地給工傷職工發放工傷保險待遇,實踐證明效果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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