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實施)、《礦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實施)、《勞動法》(1995年1月1實施)、《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
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所示)按層次由高到低為:國家根本法、國家基本法、勞動綜合法、安全生產與健康基本法、專門安全法、行政法規、安全標準。憲法為最高層次,各種安全基礎標準、安全管理標準、安全技術標準為最低層次。?
圖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及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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