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濟的估算基本思想是:首先計算出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間接經濟損失,然后根據各類事故的非經濟損失估價技術(系數比例法),估算出事故非經濟損失,兩者之和即是事故的總損失。即有計算公式:事故經濟損失=∑L1i?+∑L2i??
事故非經濟損失=比例系數×事故經濟損失;?
事故總損失=事故經濟損失+事故非經濟損失。?
式中:L??1i?─i類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L??2i?─i類事故的間接經濟損失。?
不同的事故類型,如化工行業的火災爆炸事故,或是煤礦的傷亡事故,它們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有一定的比例規律的,常用“事故損失間直倍比系數”來反映這種規律。如果有了這一規律系數結論,我們在評價相應類型的事故損失時就容易多了。如發生了一起石油化工的爆炸事故,其造成的總損失,我們可以將直接損失部分再乘以相應的“事故損失間直倍比系數”即可。國際上有許多專家學者長期致力于這一系統規律的研究。下面是一些國家學者對“事故損失間直倍比系數”的研究結果:美國Heinrich 1941年根據保險公司5000個案用法國化學工業的事故資料研究結果也是4;法國Legras 1962年從產品售價、成本關系例的研究結論是4;法國Bouyeur 1949年根據本國的事故統計研究結論也是4;法國Jacques 60的研究中得出的結論是2.5;Bird和Loftus 1976年的研究結論是50;法國Letoublon 1979年針對人身傷害事故的研究結果是1.6;Sheiff 80年代的研究結論是10;挪威Elka 1980年針對起重機械事故的研究結論是5.7;Leopold和leonard 1987年的研究結論認為間接損失微不足道(將很多間接損失重新定義為直接損失);法國Bernard 1988年的研究結論是3;美國Hinze和Appelgate 1991年對建筑行業百余家公司進行法律訴訟引起的損失的研究,其結論是2.06;英國HSE(OU) 1993年發布的研究報告認為是8~36(因行業而異)。從中可看出,針對不同行業的事故類型,甚至由于研究的口徑的不同,其研究結論差異較大,但共同的結論都表明間接損失大大高于直接損失。?
事故損失對社會經濟影響有多大?這是各個國家關注和長期研究的問題。根據英國國家安全委員會(HSE)提供的資料表明(來源:The costs to Britain of workplace accidents and work related ill health in 1995/1996,HSE Books,1999.),一些各國對事故損失占GDP的比例研究結論是:英國在1995~1996年間統計結果是1.2~1.4%;丹麥1992年的統計結果是2.7%;芬蘭1992年統計結果是3.6%;挪威1990年統計結果是5.6~6.2%;瑞典1990年的統計結果是5.1%;澳大利亞1992~1993年間的統計結果是3.9%;荷蘭1995的統計結果是?2.6%?。還有一些國家的研究結果是:意大利1996年事故損失達280億歐元占3.2%GNP;奧地利每年至少為22億歐元,間接損失估計為1.4%的GNP,至少為4億歐元;比利時每年直接損失7500億歐元,間接30億歐元,事故總損失估計為2.3%GNP;德國1995年的事故損失為450億歐元(用工時損失來反映損失量);愛爾蘭1996年的事故損失為1.84億歐元,為0.4%GNP;盧森堡每年事故直接損失8600萬歐元,間接損失1.72~3.44億歐元,損失占GNP的1.3%~2.5%。?
國際石油行業對事故經濟影響的研究表明:石油承包建設工程的事故損失占合同額的8.5%;石油運輸公司發生的事故損失占利潤的37%或運行費用的1.8%;對于石油平臺發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失達到380萬英鎊/年,或相當于平臺每周停產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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