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04年,安全生產的話題再一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火災、礦難、爆炸等一些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使我們目睹了一個個鮮活生命的逝去,而更令人沉痛的是,許多惡性事故的發生又都存在著人為的因素。2004年2月23日,黑龍江雞西煤礦“2·23”瓦斯爆炸又奪去了24人的生命。從廣西南丹礦難到山西繁峙礦難,從重慶開縣井噴到吉林特大火災,在安全生產事故一再發生的時候,又一個災難事故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人們不禁要問:悲劇,為何不停地上演?生命,在一些人眼里為何輕如煙云?為什么我們對災難的防范意識總要靠一次次災難發生后的“心痛”才梳理清醒?
如何面對事故責任的拷問
失責是導致一切人為災難的主要原因,然而如何面對災難事故責任的拷問,卻一直是一個諱莫如深的社會話題。人們也許沒有忘記,也是在雞西,三年前(2001年)的6月20日,城子河煤礦特大瓦斯爆炸奪去了115名礦工的生命,事故原因是“管理不嚴、違規操作”。而這次瓦斯爆炸事故, 同樣又是一場人為災難。三年前的城子河煤礦爆炸曾引起當地政府一次次“大規模、大力度”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活動,但如今血淋淋的事
實再次表明,從根本上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不是靠幾次大檢查和事后整改就能解決的,更需要對安全管理體系實施脫胎換骨的改造和創新,用“比事后多10倍的力量”抓日常預防,抓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消除,逐步建立完善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這才是真正持久有效的“安全網”。
有記者曾就“煤礦事故不斷,安全隱患治而不斷”的問題進行過一次較全面的調查采訪,一位煤礦私營業主道出了個中原因: “這個煤礦是我投資建設的,可以說我的身家性命都押在上面了,對煤礦安全別人不抓,我自己都要抓,不敢有絲毫馬虎。但要讓我按規定配齊所有安全設施,建立專門的安全隊伍,我認為開支太大。因為煤礦現有安全設施足以應對突發的災難。萬一發生了無法控制的災難事故,就是那些資本雄厚的國營煤礦也無法阻止的。”另一煤礦的業主說得更直接:安全生產我自然會重視的,但很多事故都是無法預料的呀。我是小本生意,不可能因為那些無法預料的事故而做無謂的投入吧?
于是乎,“安全設施不合格”、“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有關部門管理不力”、“事故責任人違章操作”等等一類說辭,在一次次重大的人為災難事故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其實,這些總結的背后就是對生命的漠視。對于這些人來說,人命是小事,為了能多掙錢,他們完全可以故意憑僥幸行事,故意無視國家安全法規。然而深層次的問題卻并不在于此,而在于為什么他們的行為得以恣意泛濫?究其然,那就是少數政府管理部門為了小單位或個人的利益,無視違規者的麻痹行為,甚至為其大.開綠燈,成為制造安全隱患的幫兇。也就是說,尊重人的生命、生命高于一切的觀念沒有深深植根于我們的國民和政府官員的靈魂中,以至于他們故意或不自覺地成為了那些災難事故直接、間接的制造者和責任者。這才是我們社會需要深刻反思的責任問題。
政府漠視法律 責任誰負
另一個典型的個案是去年12月30日發生在遼寧省鐵嶺市的煙花爆炸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生產、貯存煙花爆竹的工廠、倉庫選址必須遠離居民區,遠離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重要設施。而且,建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由市、縣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爆
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才能向所在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生產。
然而,鐵嶺市發生爆炸的這家煙花廠,卻既未辦理過《安全生產證書》,也未取得消防部門的許可,更沒有任何正規營業執照。據央視記者的深層次調查,在招商引資的旗號之下,該煙花爆竹廠是在諸如“縣長辦公會”的“統一研究”、“縣委縣政府對這個項目非常重視”、“按照縣政府的要求”等等背景的非同尋常的“呵護”之中,“各主管部門一路綠燈”之中堂而皇之地違法經營的,并最終“理所當然地發生爆炸”。
解讀這些真相細節,我們分明感受到,在某些地方,法律被一些人(更多的是政府工作人員)漠視了,甚至被架空了。盡管有關法律對相關問題分別作了權威而詳盡的授權和規范,可不幸的是,這些規范和依據,在一些人眼里竟然變成了一紙空文!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會對于政府部門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部門確保行政活動正當性的保證。從繁峙礦難到衡陽大火,再到這次的煙花爆炸案,一次次的痛定思痛之后,我們確實有必要深刻反思:“到底是什么樣的利益關系,導致了這些災難的發生?”政府究竟需要怎么樣的反思?
安全事故的處理呼喚公示與公裁
2004年還有一個典型的安全事故耐人尋味,那就是吉林“2·15”特大火災事故。一個煙頭燒疼了一座城市,也終于燒疼了政府官員的心。“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我失職了,工作沒有做好。”在事故發生后的短短幾天內,吉林省省長洪虎在媒體上發表公開信,公開檢討:“我作為省長,作為全省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深感內疚和自責,對不起全省人民和死傷的群眾。”洪省長正視問題、勇于擔當責任的舉動,體現了黨的干部求真務實的作風和主動接受人民的監督,體現了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的政治立場,令人稱贊。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干部都能這樣直面問題,給百姓一個透明而真誠的交代。某些地方出了安全事故,政府官員為保住“政績”、“政聲”,遮遮掩掩虛報瞞報騙報,在權力大棒的指揮下,當地媒體噤若寒蟬,知情不報,甚至“化腐朽為神奇”,把一場責任事故描繪成領導有力、組織有方、催人淚下的“與天斗與地斗與災難搏斗”的壯歌。雖然國家幾年前出臺了十分嚴厲的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但從此以后人們沒少看到的是一些干部被迫究、在失去烏紗帽那一刻痛哭流涕的表演,他們怨天尤人,或指責部下不力,或痛惜為什么偏偏自己撞在槍口上,似乎個人成了某項政策的“犧牲品”,但鮮有人向轄區公眾公開道歉。
出了問題,向上級寫檢查承認錯誤無疑是正確的,但對公眾缺乏交代就十分令人費解了。政府是代公眾處理公共事務的,其職責系公眾所賦予,自然要接受公眾監督。作為政府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轄區老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如果失職,除了“對不起黨、對不起領導”,還應自感對不起地方百姓的滿腔厚望,在良心上作一番自責,向百姓袒露自己的真實情感和態度。
近幾年,不時聽到社會上傳出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吶喊聲,然而還沒有一個瀆職干部因責任事故而“身敗名裂”——從這個角度看, 啟動對重大火災“公示與公裁”機制勢在必行。
所以,吉林市中百商廈的大火發生后,有專家發表觀點,我們在檢討此類事故時,總將主要原因歸結為領導安全意識淡薄、安全責任不落實、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應急預案不完善等等。我覺得,這種站在“組織”角度的總結,還遠遠不夠。
杜絕事故的最好辦法是“防患于未然”,而公民對災難事故的知情是很關鍵的一點。當某個部門的安全事故苗頭被發現后,我們慣常的套略是只向該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為何不能將通知書中反映的安全隱患問題向公眾公開呢?
生命中不可預測的危險因素是有很多,但人們完全可以回避已經知道的安全隱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公眾有利用政府信息免除死于災難事故的權利。災難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已經表明了一個迫切需要正視的問題,那就是安全事故的處理需要公示與公裁,將那些有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公主子眾。這不是什么權宜之計,而是出于對公眾知情權利的尊重,更是對公眾生命的敬畏。(摘自:《廣東安全生產》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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