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調查是確認事故經過、查找事故原因的過程,是傷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項關鍵內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預防對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過取證、調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況,準確查明事故原因,盡早分清事故責任,制定改進措施,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處理事故責任者和教育群眾,保證企業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在事故發生后,要按事故嚴重程度的不同組成不同規模及不同層次的事故調查組。
1.輕傷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輕傷事故由車間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等有關人員會同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安全技術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絹。對事故進行調查,一般應在30天內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處理結案。
對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重傷事故,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應視情況組織調查。
3.死亡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h(區)以下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級安全監察部門可視情況,委托縣(市)一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參加事故調查。
4.重大死亡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可授權市(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調查,還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5.其他情況下事故調查組的組成。無主管部門或分屬不同主管部門的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授權部門組織調查。
各事故調查組都要由那些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具有強烈的責任心、高尚的職業道德、良好的組織能力和較強的分析能力的成員組成。調查組成員采取回避制度。
(二)傷亡事故調查的內容
1.了解發生事故的具體時間和具體地點;檢查現場,發現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物證以及進一步開展調查的線索;做好詳細記錄,進行現場拍照并責成有關部門繪制事故現場圖。
2.了解受傷害人數、傷害部位、傷害程度;了解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診斷報告。
3.調查導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類別。
4.向事故當事人、在場人員及相關人員了解事故前的生產情況、受害人和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分工及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設備完好狀況、安全防護裝置情況、操作情況、發生事故時的情況和搶救情況等。
5.了解受害人和與事故有關人員的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安全教育和訓練等。
6.向有關部門索取與事故有關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狀況的資料。
7.組織生產計劃、物資管理和財務會計部門提出事故經濟損失報告。
8.對事故發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的設備、材料做必要的技術鑒定;對事故的機理、作用、過程及防范措施應進行必要的模擬試驗。
9.召開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在事故發生后20日內按規定程序上報。
(三)傷亡事故調查的一般程序
1.現場處理。傷亡事故發生后,首先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同時迅速逐級報告。特別是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必須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因搶救傷員和公私財產必須移動現場部分物件時,應做好標記并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或進行現場拍照。
2.物證收集,F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及其具體位置。每件物品都應保持原樣和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和管理者。物件應保持原樣,不得擦洗。對于其中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3.收集與事故有關的事實材料。包括:
(1)與事故鑒別、記錄有關的材料:①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情況、接受安全教育的情況;④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姿勢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2)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①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質量情況;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時可對其進行物理或化學性能的試驗與分析;③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④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⑤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如質量、規格、式樣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⑦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收集人證。人證是指能證明或敘述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的現場當事人或目擊者。
5.拍攝事故現場。包括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地面與建筑物上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冒頂下落的空間以及事故現場全貌的照片。
6.繪制事故示意圖。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7.技術鑒定與模擬試驗。主要有:
(1)對設備、器材的破損、變形、腐蝕等情況,必要時可作技術鑒定;
(2)對設備的零部件結構、設計及規格尺寸等進行復核、計算;
(3)必要時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擬試驗,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發生過程等。
8.完成《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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