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事故分析是在完成了事故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的過程。它是關系到事故處理正確與否和預防措施得力與否的關鍵環節。
(一)傷亡事故分析的步驟
1.整理事故調查資料。
2.確認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及不安全行為等。
3.進行傷亡事故原因分析。
4.確定事故責任者。
(二)關于傷亡事故原因的分析
傷亡事故的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間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所謂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因素。由于生產現場包含著來自人和物兩方面的多種隱患,因而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指直接導致傷亡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或機械、物質的不安全狀態。
(1)人的不安全行為的產生與人的心理、生理或技術及生產環境密切相關,常表現為:①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②造成安全裝置失效;③使用不安全設備;④用手代替工具操作,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物體存放不當;⑤冒險進入危險場所;⑥攀、坐不安全位置;⑦在起吊物下作業或停留;⑧機器運轉時做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⑩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的使用;⑩不安全裝束;⑩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2)機械或物質的不安全狀態常表現為:①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②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③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④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等。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的不安全狀態有時是相互關聯的:人的不安全行為可以造成物的不安全狀態,而物的不安全狀態又會在客觀上促成人產生不安全行為的環境條件。因此,迅速、準確地調查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并判明二者間的關系,是分析事故原因及確定事故責任的重要方面。
2.間接原因分析。所謂傷亡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其中包括: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檢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施工預防措施,對施工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不難理解,以上諸項均可歸咎于管理或監督上的失誤,而這正是事故的本質原因所在。只有針對事故的本質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才能最有效、最徹底地達到預防同類事故重現的目的。因此,在進行事故分析時,不應只就直接原因做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表面文章,而應從直接原因入手,追究事故的間接原因及本質原因。
(三)關于傷亡事故責任的分析
事故責任分析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其目的在于劃清事故責任,作出適當處理,使企業領導和職工群眾從中汲取教訓,改進工作。
在進行事故責任分析時,要注意區分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重點是責任事故。所謂責任事故是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術改造、發明創造、科學試驗活動中,因科學技術條件的局限無法預測而發生的事故。
對于責任事故的責任劃分,通常有肇事者責任、領導者責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事故的,應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操作;
(2)違章指揮;
(3)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
(4)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事故單位領導者的責任:
(1)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2)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
(3)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規章制度不健全;
(4)作業環境不安全或安全裝置不齊全;
(5)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
(6)設計有錯誤,或在施工中違反設計規定和削減安全衛生設施;
(7)對已發現的隱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護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追究廠礦企業或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1)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2)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3)安全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4)簽訂的經濟承包、租賃等合同,沒有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相應勞動安全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未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造成傷亡事故的;
(6)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8)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而導致傷亡事故的。
4.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應從重處罰:
(1)利用職權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的;
(2)故意毀滅、偽造證據,偽造、破壞事故現場,干擾事故調查或嫁禍于人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3)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企業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意見書》后,逾期不消除隱患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5)屢次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6)對批評、制止違章行為和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7)故意拖延事故調查處理,不按時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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