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中規定:“新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搞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1983年5月18日國務院批轉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的報告》中規定:“基建計劃部門應將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1988年5月17日勞動部發布的《關于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各級勞動部門對建設性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國家監察。”“三同時”一詞已列入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行政管理法律規范性文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