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消防監督檢查,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
消防監督檢查--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城市(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市轄市區)、地(州、盟)、縣(旗)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崗位資格
崗位資格: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持證上崗。
消防監督檢查--次數
次數:公安消防機構對于本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對每個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量,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量化標準。
消防監督檢查--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確定的火災隱患;將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點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形式: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適時進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監督檢查:
(一)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定期監督檢查和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抽樣性監督檢查;
(二) 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三) 對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 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 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重點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 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 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三) 政府首腦機關;
(四) 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五) 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六) 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 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八) 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九) 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十) 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十一) 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 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對于已經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性質的變更情況,重新確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不再列入的,應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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