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無誤”,并由出具證據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六、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場,并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被抽樣取證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象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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