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
近年來各地新建、擴建了許多浸出制造工廠(車間)。浸出法制油采用的6號溶劑油為易燃易爆物危險物品,并且有毒,因此,浸出車間屬甲類生產建筑,防火防爆和安全生產管理要求極為嚴格。我們所在地區,幾乎每個縣級區域都有至少一個這樣的浸出油工廠,并且在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在參與這些廠房的防火設計審核和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些工廠在建筑防火防爆設計和日常防火防爆管理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隱患,增加了廠房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為了充分認識浸出法制油的火災危險性,本文就浸出法制油的工作原理和工藝流程、火災爆炸危險性及防范措施等方面予以介紹。
工作原理和工藝流程(2)
以花生制油為例。先用壓榨制油取得花生餅,再用浸出法取出花生餅中的殘油。花生經過雜物清理、破碎、軋坯、蒸炒、壓榨等工序后所得花生餅,經破碎后直接進入下道工序浸出。浸出法制油是利用選定的有機溶劑浸泡花生餅,將其中所含油脂溶解出來成為混合油,混合油與餅殘渣過濾分離,分離得到的混合油液體利用溶劑與油脂的沸點不同,進行蒸發、汽提,使溶劑汽化與油脂分離。浸出法制油工藝流程一般包括油脂浸出、濕粕蒸烘、混合油蒸發和汽提、溶劑冷凝和冷卻以及回收等工序。
火災危險性(3)
6號溶劑油是目前國內油脂浸出生產通用的溶劑,其主要成分正已烷約占74%,環乙烷約占16%,另外還有少量的戊烷和庚烷,微量的芳烴。6號溶劑油為無色液體,不溶于水,能溶于乙醚、乙醇。閃點為-21.7℃,燃點為233℃,容易揮發,有刺激氣味,其蒸氣密度是空氣的2.79倍,容易積聚在低凹處的地溝、地坑里,當溶劑蒸氣在空氣中的濃度達到1.25%~7.5%時,遇明火會引起爆炸。6號溶劑油還有一定毒性,主要破壞人的造血功能,刺激神經系統,吸入太多會引起頭昏、頭痛、過度興奮而失去知覺,中毒的濃度為25~30mg/L,致死濃度為30~40mg/L,據此,浸出車間的生產類別屬于甲類。
消防設計的主要內容(4)
1 浸出油廠消防設計的范圍
浸出油廠的消防設計除浸出車間及其防火禁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設備和電氣設施外,還應包括溶劑貯罐與裝卸區。
2 泄出車間與相鄰廠房及距離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等處的防火間距
因6號溶劑油閃點<28℃,爆炸下限<10%,故浸出車間生產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應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第3.3.1注②⑤、第3.3.8、3.3.9條確定與相鄰廠房及距離民用建筑等處的防火間距。另外,考慮到溶劑蒸氣密度是空氣的2.79倍,為阻隔溶劑蒸氣外溢后沿地面向鄰近建筑物擴散,同時為了防止外來不安全因素的干擾,在距離浸出車間外墻12m以外慶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燒體圍墻,并列為防火禁區。
3 溶劑罐和溶劑裝卸場地的防火間距
6號溶劑油屬于甲類儲存物品,因此溶劑罐及罐房與四周建筑物、構筑 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1 設在禁區內的溶劑貯罐距離車間外墻不應小于6m,半地下溶劑罐房不應小于8m,地下溶劑罐房應采取防火和通風排氣措施,溶劑罐的總容量不應大于60m3,直埋地下的溶劑罐總容量可以放寬到80m3。
3.2 設在禁區外的溶罐,應有獨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圍墻與儲罐的間距不宜小于1.5m,圍墻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8m。
3.3 溶劑裝卸場地在作業時,是溶劑蒸氣釋放源,因此距離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離不應小于30m,距離浸出車間、溶劑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分別減少到12m、5m。
4 浸出油廠(車間)廠房的消防設計
4.1 浸出車間應設有足夠的泄壓面積,一旦發生爆炸,就可大大減輕爆炸時的破壞程度,不致于因主體結構受破壞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其防爆泄壓設計應依據《建規》第3.4.2條,考慮浸出車間的爆炸危險性,車間的防爆泄壓比宜采用0.1~0.22,當車間體積超過1000m3時,可以放寬至0.05。其次,為了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防爆泄壓及人員疏散的需要,門窗要向外開啟。
4.2 車間內不得設地溝、地坑。因溶劑蒸氣比空氣重,泄漏后容易沉積,故施工時開設的地溝、地坑,應在施工完成后用細砂填實,并以薄層水泥敷面。
4.3 為便于使用,減少建筑用地,浸出車間配電室允許與浸出車間毗鄰設置,但必須靠外墻設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體墻隔開。為防止泄漏的溶劑蒸氣竄入,配電室地面應高于車間地面1.25m。
5 浸出車間水封池的設計要求
浸出車間排出的污水可能帶有溶劑或油污,特別是溶劑隨污水排出,若遇明火即會造成火災危害,外溢的溶劑起火后火勢還會順污水溝逆向竄入廠區和浸出車間,釀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浸出車間應設置水封池。水封池宜靠近車間,便于工人檢查,一旦溶劑漢出,能及時發現。水封池應是多室結構,至少有三個分離室,保護高度不應小0.4m,使進入水封池的溶劑不至外流以或溢出。水封池的水封高度應大于保護高度的2.4倍,容器不應小于車間分水箱容積的1.5倍。同時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應是水封閉式。
6 浸出車間電氣設備的選擇
6.1 按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浸出用6號溶劑屬II類A級T3組爆炸性物質。浸出車間及溶劑庫按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劃分為2區。
6.2 浸出車間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一般應選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質安全型(ia或ib)。其它器件亦應采用相應的防爆型,活動燈具還需要保護罩。
7 浸出車間電氣線路的敷設
7.1 電氣線路敷設,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嚴禁明敷絕緣導線,應采用鍍鋅鋼管或采用經過消除管道內壁毛刺和管道外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水煤氣鋼管,鋼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
7.2 電氣線路不宜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型接線盒(分線盒)內連接和分路。
7.3 電氣線路應設有當發生過載、短路、漏電、接地、斷線等情況下能自動報警或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
8 浸出車間的防雷和防靜電
8.1 按《建筑防雷設計規范》,浸出車間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防雷要求屬第一類工業建筑物和構筑物。
8.2 浸出車間宜設置獨立避雷針,其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浸出車間內的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屬物應有防止雷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的措施。
8.3 生產裝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帶傳動,應采用保持良好的潤滑的鏈條或齒輪和能防止靜電的皮帶轉動。
8.4 灌裝溶劑宜采用防靜電的軟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屬軟管,應用銅線纏在軟管外并接地,導線截面不應小于2.5m2。裝卸溶劑的場地上,應設有為油罐車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溶劑罐車在向油罐灌裝溶劑時,為防止溶劑大量揮發和產生靜電,禁止從高處向容器中沖擊噴濺,應將管子插到油罐底部。
9 浸出車間的消防設施
9.1 車間設置室內外消防給水按《建規》有關規定執行。車間內宜選用泡沫、干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其配置數量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確定。
9.2 浸出油廠應設置高位水塔或其他水源,其供水能力應滿足突然停電時安全回收溶劑的用水需要。
9.3 浸出生產使用蒸汽,故在主要設備或事故易發生部位應設置蒸汽滅火裝置。
安全生產管理(5)
1 禁區入口應安排門衛,非浸出車間當班人員禁止進入禁區。外來參觀人員須指定專人陪同進入浸出車間,,并在參觀前向參觀人員介紹安全注意事項及其必須遵守的一切安全規章制度。
2 在禁區周圍應設置醒目的禁火、防火標志和告示。任何人進入禁區嚴禁帶入火柴、打火機、非防爆型手電筒、閃光燈和其他能產生爆炸或火花的其他物品;嚴禁使用能產生靜電的針紡織面料做的工作服裝、帽子;嚴禁穿帶鐵釘的鞋;嚴禁使用非防爆工具。
3 浸出車間內帶溶劑的設備、容器、管道等需檢修并動用明火時,必須先徹底排除物料和溶劑,并確認車間空氣和設備內部空氣中溶劑蒸氣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經責任廠長在準許動火通知單上簽字后并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才能將火源器材帶入禁區進行檢修;檢修時,為確保安全要經常測試溶劑蒸氣濃度。檢修工作完畢,應及時將火源器材撤離禁區。
4 防雷、防靜電、電氣設備和車間內的所有接地裝置及電纜相間絕緣,每年至少檢查、測量一次,測量結果應符合規定要求。檢測結果均應詳細記錄、歸檔,不合格的要及時檢修或更新。
5 要杜絕溶劑的跑、冒、滴、漏現象,并保持浸出車間的良好通風。當車間窯中溶劑蒸氣濃度超過0.3mg/L時,應立刻檢查設備、管道是否嚴密,同時進行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排除出車間內的溶劑蒸氣。
6 防爆電氣設備的維護、檢修,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資格證書的電氣專業人員承擔。禁止在危險環境安裝臨時電纜、插座和照明燈等。
7 浸出車間的每個工人必須進行生產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獨立操作。
8 送溶劑的汽車進入溶劑庫區或臨近浸出禁區時,排氣管要加蓋防火罩,停車后立刻關閉發動機。灌裝或卸貨完畢,等周圍溶劑蒸氣散盡后才能再啟動發動機。
注:浸出車間的消防設計和生產安全管理除本文所述外,還應遵守其他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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