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 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法規、規范,對數十家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現狀進行了安全評價,所到之處,確實感到問題不少。由于這些企業建設時普遍未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科學論證和設計,在區域規劃與總體布置、工廠總平面布置、建筑構造、工藝及設備布置、電氣及儀表、消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事故隱患,必須進行徹底整改。有些企業問題相當嚴重,已無法通過整改來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只能選擇搬遷或停產。
現將本人在安全評價中發現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問題整理如下。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出現在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帶有普遍性,可供評價人員在進行安全評價時引起重視,也可供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在自我整改中參考。
一、區域規劃與總體布置不符臺規定
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等,其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有的附近就是居住區,有的附近有學校、村莊和場館等公共設施。這些裝置(廠房)或設施必須考慮結構調整或搬遷。
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2001年版)(以下簡稱《建規》)第3.3.8條的規定,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0m;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以下簡稱《石規》)第3.1.7條的規定,工藝裝置或設施與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和村莊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與相鄰工廠(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50m;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第2.0.l條的規定,石油化工裝置或設施與居民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基本要求是大于500m,以避免毒物泄漏、火災爆炸,殃及居民。
二、工廠總平面布置不符合規定
1.存在的問題
工廠普遍未作總體規劃和設計,廠區布置較亂,各建筑物見縫插針,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主要有:
(1)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之間的間距;
(2)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
(3)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鍋爐房之間的間距,
(4)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建筑物之間的間距;
(5)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
(6)甲類物品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甲、乙類工藝裝置(廠房)或設施與廠外道路間距等不符合規范要求,
(7)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的間距不足。
2.整改措施
上述司題可參照《建規》和《石規》的要求進行整改,其規定如下:
①根據《石規》規定:甲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30m(石油化工裝置)或≥25m(煉油裝置);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25m(石油化工轉置)或≥30m(煉油裝置);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20m(石油化工裝置)或≥15m(煉油裝置)。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廠房之間及其他廠房之間的間距≥12m。
②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全廠性重要設施之間的間距≥35m和≥30m(獨立的分變電所、車間辦公室等,可減少25%)。根據《建規》的規定:甲、乙類廠房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③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之間間距≥30m和≥25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廠房與鍋爐房(明火散發地點)之間的間距≥30m。
④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由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15—50m),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l5—40m),與全廠性重要設施之間的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20—50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間的司距≥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25—50m)。
⑤根據《石規》規定:甲類物品庫(棚)或堆場與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之間的間距≥30m和≥25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根據儲存物品的類別和儲量決定(12—30m),與民用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間距根據物品類別和儲量決定(25—40m),與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50m。
⑥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工藝裝置或沒施與廠外公路(路邊)與變配電站(圍墻)之間的間距≥20m和≥50m。根據《建規》的規定甲類物品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距廠外道路(路邊)≥20m,甲類廠房距廠外道路≥15m。
⑦根據《石規》規定:甲、乙類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與廠圍墻(中心線)之間的間距≥10m和≥8m。根據《建規》的規定:廠區圍墻與場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⑧根據《石規》規定:工廠內的裝置、罐區及廠內重要設施之間的安全間距,要逐項計算核對。常見問題:
a)儲罐區無防火堤;有些防火堤的高度不夠;泵房及裝卸鶴管與防火堤之間的距離不足。
b)廠房(庫房)與宿舍等生活輔助設施合建, 一層為甲類廠房(庫房),二層為宿舍等;甲、乙類廠房與甲、乙類庫房或宿舍為一棟建筑或緊鄰。
4)甲類廠房、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附近有電力架空線通過,有的公路與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按《建規》和《石規》要求: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甲類廠房、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附近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不應小于1.2倍。
三、建筑構造不符合消防規定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如乙炔、氫氣壓縮機房及甲類物品庫房耐火等級不足二級(按要求應為一級耐火等級),有的廠房為木屋頂,有的廠房為鋼結構未涂防火涂料,有的廠房年久失修或由于腐蝕,框架已嚴重受損,鋼筋外露。
2.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和生活間等布置在甲、乙類車間內,有的雖然布置在廠房一端,但仍位于爆炸危險區內,也未用防火墻分隔。
3.同一建筑物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其中間無防火墻,甲、乙、丙類房間的安全疏散門只有1個(按要求至少為2個);甲、乙類廠房疏散樓梯為敞開式,未采用封閉樓梯間;甲類物品庫房面積超標,且中間也無防火墻分隔;危險品與非危險品共用一個倉庫,致使倉庫面積超標的現象時有存在。
4.甲、乙類廠房開窗較少,泄壓面積不足,有的采用卷閘門。
5.甲、乙類車間無強制通風設施,致使車間內有形成1區爆炸危險區域的可能,如乙炔生產廠房和庫房的房頂有的無自然通風帽和強制通風機(通風機應與可燃氣體報警器聯鎖)。
四、工藝及設備布置存在隱患
l.生產工藝過程本身就有缺陷,給生產裝置埋下災難性隱患。如液氯的汽化只許用水加熱汽化器,而有的企業仍使用蒸汽直接加熱,汽化的氯氣也未經過緩沖罐直接進入氯化系統;醋酸儲罐排出的氣體未經過水洗處理等。
2.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未采取密閉操作,車間內有機溶劑氣味濃重;有可燃氣體的裝置、罐區未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存在有毒氣體的部位未設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含有刺激物的部位也未設洗眼器和淋浴器等。
3.化工裝置或部位未設必要的安全閥、靜電接地、避雷設施、可燃氣體檢測儀、水封井、聯鎖、氮封、呼吸閥和阻火器等;工藝設備及工藝管道等級選擇不當(管道、閥門、法蘭、墊片、螺栓和螺母等選型選材不當),也存在事故隱患。
4.溶劑計量罐或腐蝕性介質計量罐的液位計為玻璃管,且無閥門,一旦破裂,后果不堪設想。
5.危險品物料輸送泵進、出口采用塑料管連接,易積聚靜電。
五、電氣及儀表選型不當
1.防爆車間工藝設備所用電機未采用防爆型,或者雖然配了防爆電機,但防爆級別選型不當(例如,在乙炔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所有電機、電氣設備,均采用ⅡCT2以上的防爆產品,在有氫氣危險環境中選用的隔爆型電氣設備,也必須是具有ⅡCTl防爆級別與組別的標志)。
2.防爆車間未裝防爆燈具,電氣插座使用了普通型。
3.電氣控制柜(非防爆)位于防爆車間內,且無隔離措施。
4.甲、乙類車間屋面無避雷帶,廠區無接地網;甲、乙類車間也無火災報警設施。
六、消防設施不完善
1.廠區無消防系統,罐區也無泡沫消防系統,罐組周圍無環行消防通道或沒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廠區也無消防車道,有些消防車道的寬度不夠。
2.廠區室外、室內無消火栓或設置不足;車間室內無滅火器或配置數量不足。
3.企業既無消防部門的驗收意見書,也無消防協會的消防評價報告。
七、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l.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安全資格證;其他從業人員有的也是無證上崗。
2.企業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沒有按《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要求進行。
3.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沒有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4有些企業沒有編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壘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也無本單位的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即便有也針對性不強、操作性較差,更談不上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八、建議
建議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應對照下列標準檢查整改: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2001年版);
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年版);
3.《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l一95);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7—94);
5.《爆炸及火災危害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6.《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9年版);
8.《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93):
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檢測報警設計規范》(SH3063一1999):
10.《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l2158—90);
11.《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
12.《鋼制壓力容器》(GB150—1998 2000版);
13.《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92);
14.《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l40-90,1997年版):
15.《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92)
按照上述法規、標準及其他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從各方面消除隱患,就會使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安全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