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三違”行為界定
2007-07-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一)嚴重“三違”行為
1、爬皮帶、爬車、跳車、蹬勾頭(車梯)、騎溜子的。
2、電絞眼走勾時走人的。
3、無措施用皮帶或溜子運送物料的。
4、絞車司機違反“六不開”規定開車的;掛勾工違反“六不掛”規定掛勾的。
5、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的,或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時走勾的。
6、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馬蹬連接的。
7、在斜巷中摘掛勾、裝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用絞車或機車牽引工具拿道的。
9、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的。
10、在架線下用肩扛可導電材料或在架線下裝卸料未停電的;在架線下橫跨運輸車輛的。
(二)一般性“三違”行為
1、接、掐運輸機鏈條不用緊鏈器的。
2、溜子頭、尾未打壓柱、地錨或打的不合格的。
3、電瓶車駛入架線巷道的。
4、斜巷電絞不帶電松車、放飛車或無信號開車的。
5、電絞護身板打倒反向拉車的。
6、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絲繩的。
7、斜巷或扒裝機鋼絲繩斷絲超過仍然使用的。
8、斜巷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驗繩不作記錄的。
9、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臺的。
10、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11、電機(瓶)車無照明開車或超速開車的。
12、電機(瓶)車停運時不剎閘、不開大燈的。
13、電機(瓶)車燈、鈴、閘、棚、撒砂等裝置不全開車的。
14、電機(瓶)車連接銷子不規范的。
15、崗位人員中,電絞司機與掛勾工相互兼任的。
16、在礦車運行過程中摘掛勾的。
17、司機或乘車人員在車輛運行過程中將頭、手、工具等伸出車外的。
18、用鐵絲等裸露導體作為電車弓子引線或引線沒有做線鼻子的。
19、司機離開電車沒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緊車閘的。
20、攜帶爆炸物品人員與其它人員同坐一趟列車的。
21、人行車無跟車工的。
22、用手抓助行器鋼絲繩行走的。
23、電瓶充電未上架或充電時不打開蓋的。
24、人工推車運料不經調度站同意隨意進入架線巷道的。
25、坡度超過千分之七人工推車或放飛車的。
26、用車頂撞風門的。
27、跟車工不帶鉤子和哨子的。
28、電機(瓶)車司機遇拐彎、行人不鳴笛不減速的。
29、運送“四超”車輛不用特制連接裝置的。
30、無信號開車、開機的。
31、斜巷走勾時不設警戒的。
32、在上滑板用電絞向斜巷裹車或用機車向斜巷頂車的;在下滑板車場用主勾帶車的。
33、同方向行車不按規定保持車距的。
34、車頭帶料或乘坐非專職人員的。
35、斜巷人行車每班運行前未進行落閘、抱閘試驗或不記錄試驗結果的;未試運行一次空車的。
36、平巷推車一次推多輛或同方向推車間距小于10米的。
37、副井上口把鉤工不執行檢身制度或對下井的設備把關不嚴,沒有入井許可證下井的。
38、人行車啟動前不認真檢查人員乘坐情況和安全鏈的。
39、人行車加掛其它車輛的,或不在規定位置停車的。
40、電絞反向操作或用電絞起吊物件的。
41、用電絞空鉤頭拖拉物料的,拉空鉤頭無人牽引的。
42、過皮帶不走過橋,跨越運行中的鋼絲繩、礦車的。
43、皮帶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的。
44、皮帶剁接頭,在機頭傳動滾筒5米范圍內使用滾筒帶皮帶的。
45、皮帶機綜合保護及消防設施不全或失效仍開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