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管理手段
2007-11-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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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國家(礦山)行政機關利用權力對礦山開采及礦山安全管理活動進行行政干預的措施,它包括規劃(計劃)、禁止、許可、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劃定管理區域等措施。實踐證明:行政手段能比較有效地對付礦山安全開采這一高度敏感的問題。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們知道“必須怎樣做”,著重解決效力和公正問題,是強制性措施。通過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使其符合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
我國在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就是一部專業技術性法律規范。它具有技術規則的科學性與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雙重特征。它是采礦業的安全大法,是礦山安全法律體系的母法,人們可以依此制定礦山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礦山安全的規定、規章、規程等。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著重解決“怎樣做更好”及效率問題。通過適當的經濟懲罰,可以促使各級采礦作業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從而杜絕一切不應有的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
從國際上看,經濟懲罰也是現代各國安全法規中通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違犯法令的雇主等的處罰分為若干類,對嚴重違法,可以導致人員死亡或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每次處以10000美元以內的罰金;對故意違法,處以(10000~20000)美元的罰金或監禁6個月;對重復違法,凡被查出第二次違犯法規、條例、規定等,則處以10000美元罰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每延遲一天,處以1000美元罰金;違犯張貼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內罰金;攻擊安監人員或對抗、恐嚇、干預安監員執行公務者,處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監禁。在發展中國家的安全法規中,也有同樣的罰則,只是罰金數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國的安全法規關于罰則的內容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過安全教育使人們知道“應該做什么”,著重解決認識問題。可以說,安全教育是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礦工對安全生產方針的認識,增強礦山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提高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廣大礦工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為礦山安全創造條件。
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礦山安全教育有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樣,既要堅持常抓不懈,又要內容生動,不拘一格,也就是說,既要警鐘長鳴,又要鳴之有方。鑒于此,礦山安全教育應注意: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②安全教育既要講實效,又要有新意;③安全教育要針對對象選擇學習內容;④發現事故苗頭或違章作業要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制止;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樣,寓教于樂;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學技術手段
科學技術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類對礦山災害事故的認識水平,力求對礦山災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對礦山災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礦山安全生產提供了本質的、全新的條件,是搞好礦山安全生產的根本出路,50年來,我們在控制瓦斯煤塵爆炸、預防火災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經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技術成果,必須加快開發和推廣的進程。同時,我們又要結合新的實踐,探索新的技術和新的科學管理制度,并應用到安全生產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