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包裝伴隨危險品運輸全過程,情況復雜,直接關系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因此各國都重視對危險化學品包裝進行立法。我國自1985年以后相繼頒布了有關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標準:《危險貨物包裝標志》(6B 190--1985)、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OB 12463--1990)和《公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JT 12463--1988)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的生產和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要求如下:
1.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應結構合理,具有一定強度,防護性能好。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并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2.包裝應質量良好,其構造和封閉形式應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不應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撒)漏,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允許粘附有害的危險物質。
3.包裝與內裝物直接接觸部分,必要時應有內涂層或進行防護處理,包裝材質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危險產物或導致削弱包裝強度。
4.內容器應予固定。如屬易碎性的應使用與內裝物性質相適應的襯墊材料或吸附材料襯墊妥實。
5.盛裝液體的容器,應能經受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灌裝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量(預留容積),除另有規定外,并應保證在溫度55℃時內裝液體不致完全充滿容器。
6.包裝封口應根據內裝物性質采用嚴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氣密封口。
7.盛裝需浸濕或加有穩定劑的物質時,其容器封閉形式應能有效地保證內裝液體(水、溶劑和穩定劑)的百分比,在貯運期問保持在規定的范圍以內。
8.有降壓裝置的包裝,其排氣孔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內裝物泄漏和外界雜質進入,排出的氣體量不得造成危險和污染環境。
9.復合包裝的內容器和外包裝應緊密貼合,外包裝不得有擦傷內容器的凸出物。
10.無論是新型包裝、重復使用的包裝、還是修理過的包裝均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的要求。
11.盛裝爆炸品包裝的附加要求:
(1)盛裝液體爆炸品容器的封閉形式,應具有防止滲漏的雙重保護;
(2)除內包裝能充分防止爆炸品與金屬物接觸外,鐵釘和其他沒有防護涂料的金屬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裝;
(3)雙重卷邊接合的鋼桶,金屬桶或以金屬做襯里的包裝箱,應能防止爆炸物進入隙縫。鋼桶或鋁桶的封閉裝置必須有合適的墊圈;
(4)包裝內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包括內容器,必須襯墊妥實,在運輸中不得發生危險性移動;
(5)盛裝有對外部電磁輻射敏感的電引發裝置的爆炸物品,包裝應具備防止所裝物品受外部電磁輻射源影響的功能。
危險貨物包裝產品出廠前必須通過性能試驗,各項指標符合相應標準后,才能打上包裝標記投入使用。如果包裝設計、規格、材料、結構、工藝和盛裝方式等有變化,都應分別重復作試驗。試驗合格標準由相應包裝產品標準規定。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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