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的管理,保證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是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十分重要的環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首先應當具備儲存的基本條件,再經過申請、審查、批準取得批準書,然后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1 儲存單位的基本條件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包括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不包括成品油儲存單位)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儲存,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方式、設施;
(2)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 儲存方式和設施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設施的具體要求如下: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并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設施應定期檢測。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設有符合GB190-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規定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設置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必須采暖的庫房,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機械采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柱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0.5m。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要符合GBJ16-19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4.3.4條的規定;庫房與鐵道、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于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按該條文規定的要求,處理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評價報告。
3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場、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大中型危險品倉庫(指占地面積大于550m2以上的庫房或貨場)應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墻,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物的距離不宜小于5m,并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
4 儲存單位人員的要求
(1)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4)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5)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包括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的檢查登記和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的養護及安全檢查制度、消防及防火設施的管理制度、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庫區人員的安全責任制以及新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2)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
(4)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劇毒化學品實行“五雙”制度(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5)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6)裝卸毒害品人員作業中不得飲食,并應當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洗滌面部、手部、漱口。
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人員應當佩帶手套、口罩、穿防靜電工作服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防止摩擦和撞擊。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帶釘鞋。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裝卸腐蝕品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須的防護用具。操作時,嚴禁背負肩扛,防止摩擦震動撞擊。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7)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煙火。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6 儲存單位的審批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審批程序如下:
(1)設立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分別向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3)儲存的技術要求;
4)安全評價報告;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符合儲存單位應具備基本條件的證明文件。
(3)省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6)申請人憑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以上程序進行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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