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10日在廣州港發生了一起嚴重的散糧筒倉粉塵爆炸事故,造成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近百萬元。1986年10月18日,廣州海運局“大慶245”油輪在青島港油區靠泊卸壓艙水時,突然發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3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1993年12月30日,日照港煤碼頭棧橋皮事業機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巨額經濟損失。類似發生在港口的災難性事故還有一些。盡管這些案例發生的原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引起火災、爆炸的,有的還伴隨有毒物質的泄漏與擴散。其結果或是導致作業場所人員大量傷亡,劃是導致財產損失和環境的嚴重破壞,或二者兼而有之。存儲、裝卸及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具有引起這類災難事故的潛勢,稱之為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物質本身固有的屬性;二是該物質在設施(或裝置)中的存儲量。目前,對重大危險源還沒有一個一致的定義,有關專家根據我國工業生產情況,在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的基礎上認為:工業活動過程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可能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以及產生重大影響的危險設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義為重大危險源。
(1)無論長期或臨時的加工、生產、處理、儲存、搬運或使用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該設施、軍事設施及加工放射性物質的設施等)。
(2)具有50×105Pa以上壓力且容積超過20m3高壓能量設施。
自70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制定法規控制重大危險源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并收到一定成效。我國開展重大危險源控制工作只是近幾年的事,在交通行業,這項工作才剛剛起步。據統計(1993年數據),我國港口煤炭年吞吐量超過2億噸,原油、成品油及液化石油氣體吞吐量超過1億噸,散糧年吞吐量達到4000多萬噸,液體化工品接近1000萬噸。相應地,在沿海、內河港口建造了大量的煤碼頭、石油庫、儲罐區及散糧簡倉。分布范圍較廣。因而,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預防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等重大事故的發生,減輕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已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是要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險限制到最低程度。
控制港口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港口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安全管理等內容。
1.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
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第一步,是辨識或確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危險源。由主管部門和權威機構在分析、研究物質的毒性及燃燒、爆炸特性的基礎上,制定出危害物質及其儲存量(或加工量)臨界值標準。通過該標準,可以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潛在危險源。截至目前,歐共體、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印度、
澳大利亞等國都先后制定了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
歐共體在1982年頒布的《工業活動中重大事故危險指南》(通常稱之為《塞韋索指南》)中,列出了180種物質及其臨界量標準,并規定:工廠或企業內某一設施或相互關聯的一群設施(相距在500米以內)中聚集了超過臨界量的上述物質,則將這一設施或一屬設施定義為一個重大危險源。
港口是我國工業生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門,貨物裝卸、儲運是港口的最主要職能。表13-5列出的是港口裝卸、儲運生產過程中較為常見、貨運量(或存貯量)較大的重點控制危害物質。
2.港口重大危險源管理評價
港口重大危險源評價包括以下內容:①分析、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機制;②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③評價危險事件的后果;④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后果的聯合作用;⑤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滯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則,需進一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降低危險水平;⑥采用快速評價分級法對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程度進行分級。
重大危險源評價方法很大,常用的有下述幾種:①安全檢查表;②危險初步分析;③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④故障模式和影響分析;⑤故障樹分析;⑥事件樹分析;⑦事故后果分析;⑧行為失誤分析;⑨格雷厄姆法;⑩道氏火災爆炸指數法;⑾蒙德法。
3.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人的失誤,管理上的疏忽,是重大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為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避免火災、爆炸重大事故的發生,必須嚴格安全管理。
(1)制定一套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用火(動火)管理制度,安全檢修、維護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隱患管理制度,集體工、臨時工及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等;②安全監督制度。包括24個小時巡回監督檢查制度,安全監察員組織管理制度,
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工作制度等;③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包括各種危險物質裝卸作業規程,每個生產裝置的安全操作(包括檢修)規程,各工程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等;④有關安全生產禁令和規定。包括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動火作業六大禁令,防止靜電危害十條規定等,這些禁令和規定雖然是為石油化工行業制定的,但同樣適用于港口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或區域。(2)組織人員培訓
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有:①裝卸工藝過程中所裝卸、儲運物質的危險性;②有關的操作條件與步聚;③出現故障或事故的特點;④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⑤同類設施、碼頭的經驗教訓,包括已發生事故和事故隱患。
(3)提交安全報告
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部門應向有關政府部門(如地方勞動安全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提交關于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報告。安全報告包括以下內容:①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包括危險物質的性質和數量,工藝裝置或設施的布置情況等;②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危險因素及前提條件;③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④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可能性與后果;⑤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⑥現場應急對策。
安全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新技術進展的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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