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公司所有承建的通信建設工程活動,促進通信建設工程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行業特點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安全管理規范,現予發布,請各施工單位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規范通信建設工程活動,促進通信工程建設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所有承建工程建設活動的,都應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公正、誠信、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相應的安全控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通信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項目安全目標的實現。基本要求如下:
1、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3、對于帶電作業施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堅持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應具體、明確、針對性強。交底的內容應針對工程施工中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險因素。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
5、施工現場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機房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五條 施工進程中的危險因素識別
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現狀表明,純粹由于生產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無法避免的事故只占一小部分,大多數造成事故的原因可通過實行有效的控制而避免。識別確定危險因素是實施安全控制的前提。
1、危險因素識別,是為了明確具體項目在現有生產技術條件下的不可承受風險,進而制定并實施措施對風險加以控制,以合理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
識別危險因素應根據通信工程特點進行,識別時涉及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的常規和非常規的施工作業活動、管理活動;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所有的施工設備,設施,包括相關方的設備,場所和環境。
2、工程施工作業中,存在大量危險因素,如不加以防范,有可能造成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高處墜落、坍塌、窒息、電磁輻射及其它傷害事故。常見危險因素如下:
物理性危險因素:
工具設備、設施缺陷:沖擊鉆電源開關失靈,使用的高凳、梯子不符合要求。
電危害:電力線間隔距離較近,在交流配電盤(箱、屏)、列柜施工時,帶電部位裸露,臨時斷電作業時,電源閘箱無人看管,用電工具漏電,防雷系統不合要求,機房施工時,人體靜電。
心理、生理性危險因素:
負荷超限:施工人員長期超時間工作,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超限,情緒異常,過度緊張。
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指揮錯誤:施工現場負責人對現場情況缺乏全面了解,指揮失誤,對規章制度細節了解不夠,違章指揮。
操作失誤:操作人員對操作規程不熟悉,誤操作、違章作業。
從事禁忌作業:登高、電工、電焊作業人員未參加特種作業培訓,對參加特種作業應注意的事項心中無底,從事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帽、安全帶不符合要求。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施工項目部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未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六條 施工階段安全控制要點及措施
施工階段安全控制要點主要包括施工現場防火,施工現場用電安全,機具儀表的保管,使用,機房內施工時通信設備,網絡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施工過程中水、電、通信電(光)纜管線等市政或電信設施的安全,施工過程中文物保護,井下作業時的防毒、防墜落、防原有線纜損壞,公路上作業的安全防護,高處作業時人員和儀表的安全等。各安全控制點的控制措施內容如下。
1、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施工單位應明確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安全,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工程規模配備消防員和義務消防員。
臨時使用的倉庫應符合防火要求。在機房施工作業使用電焊、氣割、砂輪鋸等時,必須有專人看管。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品必須專庫儲存,盡可能采取隨用隨進,專人保管,發放、回收。
熟悉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機房施工現場嚴禁吸煙。電氣設備、電動工具不準超負荷運行,線路接頭要結實,接牢,防止設備線路過熱或打火短路。現場材料堆放適中,堆放不宜過多,垛之間保持一定防火間距。
2、施工現場安全用電措施
臨時用電和帶電作業的安全控制措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予以明確。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后,應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應強調用電安全知識。
施工現場需要臨時用電時,操作人員應檢查臨時供電設施,電動機械與手持電動工具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裝漏電保護裝置,注意防止過壓、過流、過載及觸電等情況發生地,接通電源之前,應設警示標志,臨時用電結束后,立即做好恢復工作。
操作人員遇有帶電作業時,應做到臨近電力線施工作業的,應視電力線帶電,戴安全帽,穿絕緣鞋,戴手套,與電力線,尤其是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在交流配電盤、箱、列柜及其他帶電設備上作業時,操作人員應有保護措施,所用工具應做絕緣處理,嚴格操作規程,保持集中精力,帶電施工中設專人看管電源閘箱,保持良好聯絡,隨時做好應急準備。
3、低溫雨期施工控制措施
低溫季節施工時,施工人員應盡量避免高空作業,必須進行高空作業時,應穿戴防凍、防滑的保溫服裝和鞋帽,吊裝機具在低溫下工作時,應考慮其安全系數,測試儀表工作時應采取保溫措施,滿足其對溫度要求,車輛應加裝防凍液防滑鏈,注意防凍防滑。
雨期施工時,雷雨天氣禁止從事高空作業,空曠環境中施工人員避雨時應遠離樹木,注意防雷。雨天施工時,施工人員應注意道路狀況,防止滑倒摔傷。雨天及溫度過高的天氣施工時,作業人員在電力設施接觸前,應檢查其是否受潮漏電。
4、在用通信設備、網絡安全的防護措施
機房內施工電源割接時,應注意所使用工具的絕緣防護,檢查新裝設備,在確保新設備電源系統無短路、接地等故障時,方可進行電源割接工作,以防止發生設備損壞、人員傷亡事故。
在機房內施工需要用電錘,切割機時,應使用防塵罩降低塵排放量,對施工現場的新舊設備應采用防塵措施,保持施工現場清潔,禁止動與施工無關的設備,需要用到機房原有設備時,應當征得機房技術負責人的同意,以機房值班人員為主進行工作,保證通信設備網絡的安全。需要拔插機盤時,應佩戴防靜電手環。
第七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堅持群策群防的原則。
第八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二、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
三、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四、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結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九條 兩線一地的線路及其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第十條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監護人。
第十二條 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上一篇:高處墜落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