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監察部門
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共計10個,有必要理清各部門在對危險化學品進行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可見,在危險化學品相關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中,各部門只有通力合作,各盡其職,才能推動危險化學品各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保證危險化學品從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生產。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安全規程,如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等。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人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②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④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⑤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⑥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⑧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9)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10)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1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已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1.儲存的基本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
(3)危險化學品的露天堆放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5)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
(6)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心i-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進行標志。
(7)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儲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要求:①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②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要求:①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②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③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④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⑤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C,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⑥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3.儲存安排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于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1)遇火、熱、潮濕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儲存。
(2)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3)爆炸類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性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等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必須安裝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類物質。
(7)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四)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托運危險化學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化學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遇濕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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