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提足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及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不低于施工單位產值5‰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中:
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二、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
三、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勞動保護用品。
四、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五、以上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