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應按JGJ128—2000第7.3節、第7.4.5條的規定對腳手架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腳手架,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人員進行檢查驗收。高度大于20m的腳手架,應由上一級技術負責人隨工程進行分階段組織單位工程負責人及有關的技術人員進行檢查驗收。
3.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
1)根據JGJ128—2000第5.1.2條要求所形成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2)腳手架構配件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分類合格標志;
3)腳手架工程的施工記錄及質量檢查記錄;
4)腳手架搭設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處理記錄;
5)腳手架工程的施工驗收報告。
4.腳手架工程的驗收,除查驗有關文件外,還應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應著重以下各項,并記入施工驗收報告。
1)構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齊全,質量是否合格,連接和掛扣是否緊固可靠;
2)安全網的張掛及扶手的設置是否齊全;
3)基礎是否平整堅實、支墊是否符合規定;
4)連墻件的數量、位置和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5)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腳手架搭設的垂直度與水平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腳手架搭設垂直度與水平度允許偏差
注:h— 步距;H― 腳手架高度;l― 跨距;L― 腳手架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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