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檢查制度
2006-02-22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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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規定: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礦井瓦斯檢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1)每月根據礦井生產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風部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編制礦井瓦斯檢查計劃圖表,其內容應包括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的安排等。計劃圖表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2)瓦斯檢查員的配備必須符合《規程》中有關規定和安全生產的需要。
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符合《規程》規定,經批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的,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二氧化碳)。《規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礦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l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點)瓦斯檢查員的配備,可以執行巡回檢查。但必須滿足“三人聯鎖放炮制”和安全生產的需要。
(3)瓦斯檢查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和技能,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在崗的瓦斯檢查員要進行定期培訓,每次培訓后都要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4)瓦斯檢查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于1.5 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采掘與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流動電工、班長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5)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按瓦斯檢查計劃圖表的要求執行。每次檢查的結果必須認真準確地記人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或超過處理權限時,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人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并及時向地面報告。
(6)瓦斯檢查員不得發生空班(由于瓦斯檢查員未上班,造成分工區域當班一次都未檢查瓦斯)、漏檢(由于瓦斯檢查員粗心大意、不負責任或其他原因,沒按巡回檢查的規定檢查,造成分工區域應檢查的地點有一處或多處當班一次都未檢查瓦斯)、少檢(由于瓦斯檢查員不負責任,沒按規定的次數檢查,造成分工區域一處至全部檢查點所檢查的次數少于規定的檢查次數)、假檢(瓦斯檢查員沒有在實地檢查瓦斯,填寫假檢查記錄,匯報假情況),并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臺賬 (或瓦斯班報表)“三對口” (三種記錄上的檢查地點、檢查日期、每次檢查的具體時間、班次、檢查的內容和數據、檢查人姓名等必須完全一致)。
(7)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9)瓦斯檢查員每班必須向通風值班室匯報檢查的情況。匯報的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生產、安全狀況、井下環境條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瓦斯檢查員發現問題或隱患時必須及時匯報。
(10)任何人檢查瓦斯時,都不得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區域、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按措施的要求執行。
(11)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通風部門應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12)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