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
3職責
3.1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環保科制定。
3.2公司安全環保科對公司各單位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3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
4規定要求
4.1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學徒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作業,特殊情況需經過安全環保科認定許可,在老師的的監督指導下方可作業。
4.2凡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入罐作業、帶電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設備檢修等作業都要依據《廠區作業安全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相應的安全操作票證。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要有完整的簽字審批手續,不準代簽代填。
4.3動火作業
4.3.1在公司一類動火作業區(氨站、中和、油罐、硫酸罐等的槽罐、管道上,硫磺庫、倉庫、木工房內等區域以及合成氨分廠各崗位)內動火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科辦理《一類動火作業許可證》(合成氨分廠由合成氨分廠安全科辦理),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二類動火區(一類動火區以外的區域)需到動火所在單位辦理《二類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3在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
4.3.4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于5m,距離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3.5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4.4登高作業
4.4.1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安全環保科審批辦理票證。
4.4.2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4.4.3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4.4.4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設備、建筑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后,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4.4.6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系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信號。
4.5設備內作業
4.5.1設備內作業必須到分廠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5.2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合格。
4.5.3對于進入有毒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并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環保科同意后方可進入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5.4在設備內作業時,應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5.5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4.6在帶電運轉設備上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7在生產區內不準使用電爐子取暖,因生產需要使用電爐子的必須經過安全環保科審批同意,方可使用。
4.8各種安全作業票證要保證完整無損,不得損壞、亂畫。現場作業時必須由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4.9安全裝置
4.9.1現場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4.9.2移動電動工具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5處罰規定
5.1現場作業不按要求辦理票證或票證內容不全的每處扣60元,一類動火、三級以上高處作業未經安全環保科辦理票證而進行作業的每處扣150元,各類票證不隨身攜帶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每處分別扣30元。安全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全就進行作業的,每項扣60元。
5.2私自使用電爐子取暖和移動電動工具未設保護裝置、現場檢修帶電運行而未采取停電、掛牌等措施作業、生產使用電爐子未經安全環保科批準的每項(次)扣60元。
5.4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60元。
5.5上崗作業時未持《安全操作證》和《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每人次扣30元,在作業證上亂畫、損壞、無照片每人次扣30元。
5.6特種作業人員未辦理相應作業票證而擅自作業的,每人次扣60元。
5.7其他違反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每項(次)扣30-150元。
6相關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6.2《高處作業許可證》
6.3《罐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6.4《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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