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范圍
為了加強對拆船過程中密閉艙室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作業人員人身安全,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拆船過程中的密閉艙室作業。
2.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88)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規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氧氣橡膠軟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膠軟管乙炔橡膠軟管》(GB2551-92)
3.術語定義
3.1密閉艙室(空間),是指有1~2個出入口所圍成的空間,包括頂部敞開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風不良的空間;或狹小艙室。
3.2密閉艙室作業,是指進入密閉、狹小艙室(空間)內的切割、清理作業(以下統稱密閉艙室作業)。
4.能力和培訓
4.1公司安全辦、拆船車間相關人員必須經本程序培訓。
4.2監護人必須經本程序培訓,熟知作業場所的結構及環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識和方法。
4.3拆解勞務隊作業員必須經本程序培訓。
5.職能職責
5.1安全辦負責密閉艙室的測氧測爆。
5.2拆船車間主管負責密閉艙室作業的許可審批。
5.3拆解勞務隊負責人負責密閉艙室的作業。
6.工作程序/規定
6.1密閉艙室作業準備
6.1.1作業前必須對艙內、艙外、周邊環境、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照明、電源線、氧、乙炔(或丙烷)軟管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6.1.2在盛裝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長期封閉的)的密閉艙室作業前,必須進行有效通風置換,使用測氧測爆儀經檢測合格后,辦理審批手續方可進入。需明火作業的必須達到防火防爆技術要求,并經安全辦批準,辦理動火手續。
6.1.3進入密閉艙室作業前,拆解隊負責人必須根據生產作業特點、內容認真進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項、防范措施和應急逃生措施。
6.1.4密閉艙室內平臺如有水平孔,或因作業需要開的水平孔,應設防護圍欄或臨時防護蓋,防止墜落。
6.1.5拆解勞務隊必須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必須根據工作要求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閉艙室外,安排一名現場監護員,監護觀察密閉艙室作業的情況,有權停止密閉艙室作業和撤出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現場監護員的指揮。
6.2.2凡進入密閉艙室作業,不論空間大小,至少應有兩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間只能容一人工作時,另一人不得離開,應隨時與正在作業的人員保持聯系,作預防性保護。密閉艙室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得“艙內有人作業”的標志牌。
6.2.3作業前,應視情況對密閉艙室內空氣中氧含量和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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