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車庫設計防火規范》、《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管理辦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包含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主要是公司生產使用、儲存的汽油、柴油、潤滑油、乙炔,所管轄的主要場所是材料配件庫、燃油庫、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維修車間、門面出租房屋、車庫等。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防爆管理
第三條 汽油的理化特征:無色或淡黃色易揮發液體,有特殊臭味,密度0.67~0.71,閃點-58~10℃,沸點50~150℃,自燃點255~530℃,爆炸極限1.3~6.0%(V%),其蒸汽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極易燃燒爆炸;與氧化劑能發生強烈反應;其蒸汽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火源會著火回燃。
第四條 汽油的滅火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汽油庫內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泡沫滅火車、消防砂桶、消防水桶、消防被和消防用鍬、鉤、斧等。油料著火時撲救要迅速。絕對不能用水來撲滅汽油的火災,因為水比油重,噴射的水不但不能遮蓋油料,隔絕空氣,反而會將油位升高,溢出容器或使油料沖流到更大的范圍,使燃燒面積擴大。
當油料著火時,應用滅火器撲救或用沾濕的消防被(棉被、棉毯或麻袋)將火壓滅。也可用砂土將火蓋住。用砂土滅火時,將砂土要撒在火的周圍,使火停止蔓延后,再漸包圍火焰中心,將火撲滅。
如有泄漏,疏散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切斷火源。用沙土或其它不燃吸附劑混合吸收,然后收集運至廢物處理處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移地焚燒。
第五條 汽油的儲存注意事項: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庫溫不宜超過30℃。遠離火種、熱源。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如沙池)。
第六條 汽油的操作注意事項:
1、防火規定 汽油是易燃品,甚至接觸微小的火星也能引燃。在低溫條件下,汽油仍能迅速燃燒。因此在接觸和使用汽油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規定:
(1)油罐及貯存桶裝汽油,附近要嚴禁煙火。一切火種如打火機、火柴等都要禁止帶入油庫。在油庫、車庫內要用防爆燈具和防爆開關,切莫使用明火或油燈照明。不要將汽油與棉花、火柴、雷管、炸藥、氧氣等物放在一起。
(2)不要用鐵器工具敲擊汽油桶,特別是汽油的空大桶更危險。因為桶內充滿汽油與空氣的混合氣,而且經常處于爆炸極限之內,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據計算,在一個空200升的大桶內,當有10~35克汽油,而這些汽油又全部蒸發成氣體,充滿在大桶內時,遇到火星就會爆炸。在最仔細的倒裝操作的情況下,大桶內殘存的汽油一般都會在上述可能爆炸的范圍內。所以嚴禁在汽油庫內使用鐵器工具,并要防止大桶互相碰撞,也不要穿著帶鐵釘的鞋到汽油庫工作,以免鐵質相碰發出火花引起火災。
(3)當進行灌裝汽油時,鄰近的汽車等內燃車輛的排氣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發動,存汽油庫區附近嚴禁檢修車輛。
(4)沾油料的布、油棉紗頭、油手套等不要放在油庫、車庫內,以免自燃。因為這些沾有油料(特別是潤滑油)的棉紗頭,在一定的溫度下會發生氧化。而氧化時會放出熱量,使油棉紗頭溫度升高,氧化速度又會增快。這樣不斷地氧化——升溫——氧化——升溫的反應,會使油棉紗頭溫度升高達到其自燃點,引起著火。所以,油庫、車庫內的沾油抹布、油棉紗頭、油手套等物要集中放在帶蓋的鐵箱內,及時清洗回收使用。
(5)修焊大桶或油罐時,要將容器蒸洗或晾至沒有油味后,才可進行燒焊。修焊時大小桶蓋及罐口要全部打開。更安全的辦法是灌水并在焊口處留空隙。
(6)汽油油罐和貯存汽油區的上空,不應有電線通過。油罐、庫房與電線的距離要為電桿長度的1.5倍以上。
(7)注意倉庫及操作場所的通風,使油蒸汽容易逸散。
2、防靜電規定 汽油在輸轉過程中,油料分子之間和油料與其他物質之間的摩擦會產生靜電,其電壓隨著摩擦的加劇而增高(可達10000~40000伏),當電壓增高到一定的程度,若有接地導體與其接觸時,就會跳火,引起火災。靜電放電一般在往油罐中打油、用泵輸轉汽油、汽油罐車在運輸途中由于汽油振蕩、流速很快的汽油沖擊油罐或大桶壁、用汽油擦洗毛織物或人造纖維織物、在雷擊中進行收發汽油作業等情況下,最易發生。為了防止靜電,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一切用于貯存、輸轉汽油的油罐、管道、裝卸設備等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接地線可用厚度4毫米、截面積48平方毫米以上的扁鋼制成;油罐汽車的接地線可用直徑6毫米的鋼絲繩;膠管的接地線可用直徑3毫米的多股銅線。接地極柱應用1.5或2寸鋼管,長2~3米,除去表面的銹污,挖半米深坑,將鋼管垂直打入坑底的土中,作為接地極柱。接地線與接地極柱間的接點應焊接或栓接。
(2)往油罐或油罐汽車裝油時,輸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減少油料的沖擊和與空氣的摩擦。
(3)裝卸或輸轉油料時,不準在油管出口上安裝綢、氈濾袋。不要用汽油擦洗毛織物或人造纖維織物。若必須擦洗時,動作要輕,不得猛烈拭擦。
(4)在空氣特別干燥,溫度較高的季節,較易發生靜電放電。這時,應加強接地裝置的檢查,放慢灌油速度,必要時可往接地極柱周圍澆水。
(5)一般在裝油開始和裝到容量的3/4以后,容易發生靜電放電事故。所以,對于快速裝油的設備,在裝油開始和接近結束時,應適當控制流速。
(6)不要用塑料桶來存放汽油。
第七條 柴油的理化特征:主要成分為C4~C12的脂肪烴和環烴類。無色或淡黃色液體。易揮發,有氣味,不溶于水。密度(水=1):0.70~0.79。爆炸極限1.5~6.5%(V%),閃點: 45~120℃。沸點:38~204℃, 自燃點300~380℃。遇明火、高熱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若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大,也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第八條 柴油的滅火方法及注意事項:滅火人員須佩戴防毒面具、穿消防服,在上風向滅火。盡可能將容器從火場依至空曠處。噴水保持火場容器冷卻,直到滅火結束。處在火場的容器若已變色或從安全泄壓裝置中產生聲音時,有爆炸危險,必須馬上撤離。滅火劑:霧狀水(不得用水射流)、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如有泄漏,疏散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切斷火源。用沙土或其它不燃吸附劑混合吸收,然后收集運至廢物處理處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移地焚燒。
第九條 柴油的儲存注意事項: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應與氧化劑、鹵素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如沙池)。
第十條 柴油的操作注意事項:密閉操作要注意通風。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煙。使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風系統和設備。防止蒸汽泄露到工作場所中。避免與氧化劑、鹵素接觸。充裝要控制流速,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柴油蒸汽與空氣的混合物,遇火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險。
第十一條 潤滑油理化特征:淡黃色至褐色油狀液體,相對密度(水=1)<1,閃點76~140℃,自燃溫度248℃,遇高熱、明火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的危險。
第十二條 潤滑油的滅火方法及注意事項:同柴油。
第十三條 潤滑油的儲存注意事項:同柴油。
第十四條 潤滑油的操作注意事項:同柴油。
第十五條 乙炔的理化特征:無色氣體,比重0.9,熔點-81.5℃,其沸點為-83.6℃,自燃點335℃,爆炸極限2.1~80%(V%)。它的化學性質極不穩定,是不飽和的碳氫化合物。它比空氣輕。工業乙炔含有磷化氫(0.06%以下)和硫化氫(0.1%以下)所以具有特殊的類似于大蒜氣味的臭味。
在下列情況下,乙炔會發生燃燒爆炸:
當乙炔溫度達到300 ~450℃或壓力超過0.15兆帕時乙炔分子能產生“聚合”發熱而引起自燃。當溫度超過580℃,壓力超過0.15兆帕時,會發生爆炸。
乙炔與銅、銀長期接觸后,會生成爆炸性的化合物乙炔銅和乙炔銀,當受到劇烈震動或溫度高達110 ~120℃時,就能引起爆炸。
當乙炔中的磷化氫含量超過0.15%時,能引起自燃。
當乙炔在空氣中的含量在2.1~80%時,接觸明火會發生爆炸。乙炔與氧氣混合時,當乙炔含量(按體積計算)達到2.8~93%時,接觸明火更會發生爆炸,而且這種爆炸的威力很大,是乙炔與空氣混合的10倍。
第十六條 乙炔氣瓶的滅火方法:
1、若火焰較小,應盡快用寬松手套,或是較厚的布淋濕捂住火苗,使之熄滅。
2、在連接處著火時,應迅速將瓶閥關閉,關閥時人不要站在易熔塞正面,不要將乙炔氣瓶放倒。
3、若是安全閥和主氣閥起火,應用干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那時,人要適當靠近著火的氣瓶,以保證有足夠的力量將火焰撲滅。
4、當乙炔氣瓶著火,內部的壓力增大,火焰可能一時難以撲滅,應用水噴淋氣瓶,以防氣瓶受熱造成爆炸事故。或采用繩索慢慢地拖拽等方法將著火的氣瓶搬到安全地帶。
5、若著火的乙炔氣瓶是放置在通風不良的環境里,應立即采取防止火災擴大的措施,而乙炔氣瓶上的火,可以不撲滅,讓其自行燒盡。因為撲滅后會有大量的乙炔氣噴出,很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或使人窒息。
6、如果遇有乙炔氣瓶表面溫度過高,可把氣瓶移至安全地帶,或者連續注水4~5小時,也可將氣瓶放入水池中冷卻。此時,不可打開瓶閥用降低氣瓶內部壓力的方法來降溫,以免導致氣瓶內分解反應加劇而發生爆炸。對出現氣瓶表面溫度升高的異常現象,都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盡快與充裝單位聯系。
7、乙炔氣瓶內的丙酮噴出,會引起乙炔氣瓶帶靜電、造成燃燒爆炸,丙酮消耗量增加等危害。如果遇到氣瓶內丙酮噴出,應立即停止使用,關閉瓶閥,將氣瓶放在通風陰涼處,靜止24小時以上。再使用時,應盡量將乙炔氣瓶流量開小。若以上方法不能解決時,應關閉瓶閥,將噴丙酮的氣瓶送回充裝單位處理。
第十七條 乙炔氣瓶的儲存注意事項:
1、乙炔的包裝法通常是溶解在溶劑及多孔物中, 裝入鋼瓶內。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應與氧化劑、酸類、鹵素分開存放,切忌混儲。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
2、乙炔氣瓶儲存時不準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比較密閉的場所,不準與氧氣瓶、氯氣瓶等同可燃、易燃物品庫儲存。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儲存量不得超過5 瓶,超過5瓶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隔成單獨的儲存間,超過20 瓶時,應建造乙炔氣瓶倉庫。在倉庫的醒目地方應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志。
第十八條 乙炔氣瓶的操作注意事項 乙炔瓶內裝填微孔的固態多孔填料和丙酮,將乙炔在1.52Mpa的壓力下裝入瓶內溶解于丙酮中,而丙酮又被吸附在具有微孔的填料內,因此乙炔瓶內的乙炔爆炸危險性小得多。但在操作使用過程應遵守以下規定:
1、溶解乙炔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新瓶的合格證應是齊全的,并與鋼瓶肩部的鋼印相符。使用過程中的氣瓶,必須根據國家《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進行定期技術檢驗。乙炔氣瓶表面顏色為白色,漆色應保護完好,不得隨意更改。
2、乙炔氣瓶使用前,應稍微打開瓶閥除去瓶口的臟物,安裝好專用的乙炔減壓器,使減壓器位于瓶體最高部位。并檢查接頭處是否有漏氣,確認后調整到規定壓力再使用。
3、乙炔氣瓶一般應在40℃以下使用,夏季要防止曝曬,當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4、乙炔氣瓶在使用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于10米,與氧氣瓶距離一般不小于5米。
5、應選擇安全的場所設置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及電氣設備;乙炔氣瓶應豎直擺放,防止丙酮流出造成燃燒爆炸;一旦要使用已臥放的乙炔氣瓶,必須先直立靜止20分鐘后再使用。
6、禁止敲擊、碰撞乙炔氣瓶,當瓶閥凍結時,可用不超過40℃的熱水解凍,嚴禁火烤。
7、乙炔氣瓶搬運時應使用專用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纜繩吊裝搬運;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的膠輪車上。
8、乙炔氣瓶必須裝回火防止器;開瓶閥時,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一側,動作要輕緩;瓶閥開啟不要超過一圈半,一般情況只開啟3/4圈;使用工作壓力一般在0.02MPa~0.06MPa。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合金的含銅量應小于70%。
10、乙炔氣瓶內的氣體嚴禁用盡,根據環境溫度的變化,乙炔氣瓶內應留余壓0.1MPa~0.3MPa,防止其它氣體灌進氣瓶內。
11、工作時,開啟乙炔氣瓶上的瓶閥扳手應留在瓶閥上,以便在偶然發生事故時能迅速關閉閥門。
12、停止作業時,應關閉瓶閥,卸下減壓器,當確認無泄漏時,方可離開工作地點。
13、在室內或密閉的環境下使用乙炔氣瓶,要防止泄漏,加強通風,避免發生燃爆事故。
第十九條 氧氣的理化特征:無色、無味、無臭的氣體,熔點 -218.8℃,相對密度(水 =1 )1.14(-183℃),沸點-183.1 ℃,相對密度(空氣 =1 )1.43,不燃氣體,氧化劑。氧氣本身不燃燒,但有強烈的助燃性,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燒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能氧化大多數活性物質。與易燃物(如乙炔、甲烷等)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壓縮的氧助燃性更強,遇油脂即迅速氧化,會引起自燃或爆炸。
第二十條 氧氣瓶的滅火方法:用水保持容器冷卻,以防受熱爆炸,急劇助長火勢。迅速切斷氣源,用水噴淋保護切斷氣源的人員,然后根據著火原因選擇適當滅火劑滅火。
第二十一條 氧氣瓶的儲存注意事項:
1、儲存于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庫溫不宜超過30℃。應與易(可)燃物、活性金屬粉末等分開存放,切忌與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混放在一起。
2、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氣瓶頭部朝同一方向。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五層。
第二十二條 氧氣瓶的使用操作注意事項:
1、氧氣鋼瓶外表應涂成天藍色,并標明“氧氣”二字,不得與其他氣瓶混放。
2、不準將氧氣瓶內的氣體全部用光,至少應留0.05Mpa的壓力,并將閥門擰緊,寫上“空瓶”標記。
3、在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不得使氣瓶受到劇烈震動和撞擊,尤其在夏季溫度較高或冬季低溫條件下要更加小心。搬運中輕拿輕放,要用專門的抬架和手推車,嚴禁滾動或用吊車直接吊運,必須戴瓶帽和防震圈,防止損壞瓶閥造成事故。
4、氣瓶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爆物等。在熱天要防止曝曬,防止明火烘烤。氧氣瓶與焊距、割距、爐子等距離不應小于5 米,與暖氣管、暖氣片應保持不小于1 米的安全距離。
5、氧氣瓶不準沾染油脂,在使用時可垂直或臥放,但均要扣牢。氧氣使用后要關緊閥門,拆下氧氣減壓表,嚴防氧氣用完后既沒有關閉閥門,又未拆下減壓表而造成乙炔倒灌進氧氣瓶內。
6、氧氣鋼瓶的閥門應嚴禁加潤滑油,嚴禁用戶私自調換防爆片,運輸、儲存中必須戴上安全帽,并定期進行檢查。
7、安裝氧氣減壓器之前,要略打開氧氣瓶閥門吹除污物,氧氣瓶閥噴嘴不能朝向人體方向。在開啟氧氣瓶閥門前,先要檢查調節螺絲是否松開,對于滿瓶的氧氣瓶閥門不能開得太大,以防止氧氣進入高壓室時產生壓縮熱,引燃閥內膠墊圈。減壓器與氧氣瓶閥處接頭螺絲要吃牢6 牙以上,并用扳手緊。
8、氧氣減壓器外表涂藍色,乙炔減壓器外表涂白色,兩種減壓器嚴禁相互換用,減壓器內外均不準沾有油脂,調節螺絲不準加潤滑油。
三、各主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材料配件庫:
1、管庫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和有關法規、制度,積極接受安全培訓,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真正做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辦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2、管庫人員必須每天兩遍巡視檢查倉庫的物品擺放、電線路、照明燈、消防通道、門窗的鎖閉、倉庫的通風通氣、消防器材位置數量等有無異常或不規范的情況。管庫人員離開庫房時,必須隨即關閉庫內電氣設備、照明燈,鎖閉門窗。
3、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5、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6、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勞動保護手套、服裝、毛巾、草帽等可燃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在統一庫房內,而且要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7、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進入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8、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9、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10、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11、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12、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庫外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13、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14、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通道等,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四條 燃油庫:
1、管庫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和有關法規、制度,積極接受安全培訓,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真正做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辦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2、管庫人員必須每天兩遍巡視檢查倉庫的物品擺放、電線路、照明燈、消防通道、門窗的鎖閉、倉庫的通風通氣、消防器材位置數量等有無異常或不規范的情況。管庫人員離開庫房時,必須隨即關閉庫內電氣設備、照明燈,鎖閉門窗。
3、倉庫嚴格執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4、桶裝易燃易爆燃油,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5、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汽車內燃機械不準進入燃油物品庫房。進入燃油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6、不準攜帶火柴、打火機或其它火種進入油庫和油品儲存區、油品收發作業區。嚴格控制火源流動和明火作業。油庫內嚴禁煙火,修理作業必須使用明火時,一定要申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
7、杜絕儲油容器溢油。對在裝卸油品操作中發生的跑、冒、滴、漏、溢油,應及時清除處理。嚴禁將油污、油泥、廢油等倒入下水道排放,應集放于指定的地點,妥善處理。油罐、庫房、泵房、發油間以及建筑物的附近,要清除一切易燃物,如樹葉、干草和雜物等。用過的沾油棉紗、油抹布、油手套、油紙、吸附過油料的沙土等物,應置于庫外安全區有蓋的鐵桶內,并及時清除,或收集運至廢物處理處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移地焚燒。
8、油庫及一切作業場所使用的各種電器設備,都必須是防爆型的,安裝要合乎安全要求,電線不可有破皮、露線及發生短路的現象。油庫上空,嚴禁高壓電線跨越。儲油區和桶裝輕質油庫房與電線的距離,必須大于電桿長度的1.5倍以上。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防爆型開關箱和防爆型保險裝置,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9、庫房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庫房內禁止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防爆型照明燈具下方禁止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10、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外嚴禁使用明火。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11、嚴格執行出入庫和作業區的有關規定。禁止穿釘子鞋或掌鐵的鞋進入油庫,更不能攀登油罐和踏上油桶,并禁止鐵輪車進入庫區。不準用鐵質工具去敲打儲油容器的蓋,開啟大桶蓋時,應使用銅扳手或碰撞時不會發生火花的合金扳手。在庫房內應避免金屬容器互相碰撞。更不準在水泥地上滾動無墊圈的油桶。凡是有油氣存在的地方,都不能碰擊鐵質金屬。
12、未經洗刷的油桶、油罐、油箱以及其他儲存容器,嚴禁修焊。洗刷后的各種容器在備焊前要打開蓋口通風,必要時先進行試爆。庫房內儲存的桶裝輕質油品,要經常檢查,發現滲漏及時換裝。桶裝輕質油的庫房、貨棚和收發間應保持空氣流動。
13、油罐區內,嚴防油品滲漏,要安裝通風設備,保持通風良好,避免油氣積聚。
14、油庫內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泡沫滅火車、消防砂桶、消防水桶、消防被和消防用鍬、鉤、斧、砂土等。油料著火時撲救要迅速。
15、一切用于儲存、輸轉油品的油罐、裝卸設備,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及時把靜電導入地下,并應經常檢查靜電接地裝置技術狀況和測試接地電阻。油庫中油罐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其余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Ω。
16、在空氣特別干燥、溫度較高的季節,尤應注意檢查接地設備,適當放慢抽、灌油速度,必要時可在作業場地和導靜電接地極周圍澆水。在輸油、裝油開始和裝油到容器的四分之三至結束時,容易發生靜電放電事故,這時應控制流速在1m/s 以內。
17、油庫內嚴禁向塑料桶里灌注輕質燃料油,禁止在影響油庫安全的區域內用塑料容器倒裝輕質燃料油。所有登上油罐和從事燃料油灌裝作業的人員均不得穿著化纖服裝(經鑒定的防靜電工作服除外)。上罐人員登罐前要手扶無漆的油罐扶梯片刻,以導除人體靜電。
第二十五條 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
1、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以房間為單位,由使用人員擔負其防火責任。
2、使用人員應熟悉房間物品的性質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真正做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辦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3、使用人員所在的班組長應經常檢查各房間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分公司月度消防安全檢查也應對其進行檢查和整治。
4、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房間的電氣線路要加強安全管理,防止人為操作事故和未經允許情況下亂拉亂接,和隨意增加負載,導線接頭處要包扎牢固,電氣線路接頭不可松動和外露。低壓照明燈的插銷和插座應保持完好,不得絞擰線頭代替插銷。發現導線絕緣破損及時維修和更換。
5、房間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燈泡上不準用布、紙或其他可燃物品遮擋,對鎮流器采取隔熱、通風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不準將鎮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物,鎮流器與燈管的電壓、容量必須相同、相匹配。
6、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電水壺和其它大功率的電熱器具。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房間的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7、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禁止躺在間休室外、待班室的床鋪上抽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并確認無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8、在間休室、待班室內不準使用明火照明或使用火爐取暖。確需使用時,起碼應當經分公司防火負責人批準。
9、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10、間休室、待班室的消防器材和疏散設施的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班組的負責人。班組負責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
11、員工集體宿舍、間休室、待班室使用人離開房間,應隨即關閉室內電氣設備、照明燈,鎖閉門窗。
第二十六條 維修車間:
1、維修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其所在班組長。班組長應經常檢查廠房各處的安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分公司月度消防安全檢查也應對其進行檢查和整治。
2、維修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崗位工作的火災危險性質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真正做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辦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3、維修車間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4、維修車間的電氣線路要加強安全管理,防止人為操作事故和未經允許情況下亂拉亂接,和隨意增加負載,導線接頭處要包扎牢固,電氣線路接頭不可松動和外露。低壓照明燈的插銷和插座應保持完好,不得絞擰線頭代替插銷。發現導線絕緣破損及時維修和更換。
5、在維修車間進行電、氣割焊作業時,周圍的可燃物要全部清除,高空作業時,要把下方可燃物清理干凈,對受壓容器、密閉容器、各種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氣體和溶液的工件進行操作時,必須事先進行檢查,并經過沖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解除容器及管道壓力,消除容器密閉狀態(敞開口、旋開蓋),再進行工作。
6、電焊設備應保持良好的狀態,外殼可靠接地,電源導線應有足夠截面,電焊機和電源應當絕緣可靠,并安裝好熔斷器予以保護。
7、禁止私自改裝照明線路及隨意更換與原設計不符的照明裝置, 嚴禁在照明回路中亂接其它電氣設備。維修車間的的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8、開關、熔斷器應設在箱內,箱應加蓋。木質箱的內表面應敷以白鐵皮,以防起火時蔓延。開關、熔斷器箱應設在干燥處。
9、在使用氧氣、乙炔時要在通風良好處,氧氣、乙炔瓶距離應不小于5米并距明火處不小于10米。用完后必須熄滅焊炬,關閉氣瓶閥門,除去減壓閥的壓力,放出管中余氣。
10、在電氣線路和電動機床的電源進線、線路分支和導線截面改變的地方應安裝熔斷器和閘刀開關,盡量使每段線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護。所有電動機床的金屬外殼都要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11、維修車間必須在每天下班前對車間內外進行收拾整理,打掃衛生,清除建筑物附近的一切易燃物,如樹葉、干草和雜物等。用過的沾油棉紗、油抹布、油手套、油紙、吸附過油料的沙土、鋸末等物,應置于庫外安全區有蓋的鐵桶內,定期及時清除,或收集運至廢物處理處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移地焚燒。
12、下班時維修人員離開車間,應隨即關閉室內動力設備、電烤箱、照明燈電源,檢查無誤一切正常后,鎖閉門窗,方可離去。
第二十七條 門面出租房屋
1、由于公司、分公司出租的房屋均被作為旅館、餐飲場所、商店或倉庫,不是人員密集場所就是消防重點部位,因此,公司、分公司作為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必須與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時依照《消防法》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否則不允許出租。
2、出租房屋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3、簽定明確消防責任的出租房屋,產權單位仍然有監督管理責任。因此,管內出租房屋、場地的每星期由兼職消防管理員進行一次巡查,每月由分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建立專門的巡查記錄。
4、房屋租賃人對出租房屋建筑結構、電氣線路進行改造或內部裝修,必須首先獲得產權人同意,改造和裝修方案經當地消防機構審查批準,在產權單位備案后方準進行,否則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條 車庫
1、公司、分公司的汽車庫、裝載機庫建筑耐火等級必須不低于三級,必須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出口,車門、車廂(包括安全疏散門)開啟靈活,門鎖完好。。
2、車庫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取暖,禁止在庫內加油和修車。檢修車輛應在修理間或安全地點進行。
3、給車輛電瓶充電,須將電瓶送充電間進行,嚴禁在車輛上充電,給車輛加油時,不得吸煙和靠近明火。為發動機保結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煙火。嚴禁用明火烘烤發動機。
4、車庫如通風不良,容易積聚燃油蒸汽而引起爆炸,還會使車輛發動機啟動時產生一氧化碳,影響庫內工作人員的健康。因此,車庫最少也要保證自然通風良好,否則必須采取機械通風。
5、嚴禁在車庫內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沾油棉紗、油抹布、油手套、油紙、吸附過油料的沙土、鋸末等物,應置于庫外安全區有蓋的鐵桶內,定期及時清除,或收集運至廢物處理處所,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移地焚燒。
6、車庫內禁止人員留宿,不準用易燃材料搭建設施,客運車輛不得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場所:
1、危險貨物裝卸前,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內、倉庫內必頁清掃干凈。裝卸危險貨物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性能,裝卸作業使用的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2、根據作業前貨運員向裝卸工組詳細說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布置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需準備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要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防止倒塌,要嚴格按規定的安全作業事項操作,嚴禁貨物倒放、臥裝(鋼瓶及特殊容器除外)。破損的包裝件不準裝車。
3、裝卸搬運各類危險品應輕拿輕放,禁止摔碰、撞擊、拖拉、翻滾及劇烈震動;進行爆炸品、毒害品、放射性物品作業的裝卸機械應降低25%負荷使用;進行毒害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作業時,禁止肩扛、背負等人身接觸的操作方法。
4、裝卸爆炸物品時,開關車門、車窗不得使用鐵撬棍、鐵鉤等鐵質工具,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火花涂層等防護措施。參加此項作業的工人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和穿帶釘子的鞋,搬動時要搭肩接肩。使用鐵輪、鐵鏟頭推車和叉車,應布防火花措施。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機具設備。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摔碰、撞擊、拖拉、翻滾。整體爆炸物品、拋射爆炸物品和燃燒爆炸物品的裝載和堆碼高度不得超過1.8米。車、庫內不得殘留酸、堿、油脂等物質。發現跌落破損的貨件不得裝車,應另行放置,妥善處理。
對撒漏的爆炸品應及時用水潤濕后,再用鋸末或棉絮等松軟物品輕輕吸收、收集起來,報告貨運員聯系公安消防部門處理。禁止將收集的撒漏物品裝入原包件中。
有火災危險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或隔離,不能轉移或隔離時,要立即組織人員疏散。
撲救時,禁用酸堿滅火器或沙土,可用水或其它滅火器滅火。施救人員應配備防毒面具。
5、裝卸壓縮氣體及液化氣體時,應使用專用索具或搬運車,使用普通手推車時,必須用繩索把貨件拴牢。禁止肩扛、撞擊、拖拉、摔落、滾動。防止氣瓶安全帽脫落及損壞瓶嘴。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鋼瓶堆放應平臥放置,安全帽朝向一方,氣瓶閥不要對準人身,垛高不得超過4個,防止日光直射暴曬。裝卸搬運工具、工作服及手套不得沾有油污以防引起爆炸。裝卸有毒氣體時,應配備防護用品,必要時使用供氧式防毒面具。
閥門松動漏氣應立即擰緊,如無法關閉時,可將氣瓶浸入冷水或石灰水中(氨氣瓶只能浸入水中);液化氣體容器破裂時,應將裂口部位朝上。
氣瓶著火時,應向鋼瓶澆灑大量冷水,或將氣瓶投入水中使之冷卻,同時將周圍氣瓶和可燃物搬離現場。撲救有毒氣體或處理氣瓶泄漏時,應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風處。
6、裝卸易燃液體時,應先通風,開關車門、車窗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猛力敲打,必須使用時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防護措施。作業人員不準穿鐵釘鞋。裝卸搬運中,不能撞擊、摩擦、拖拉、翻滾。裝卸機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裝載鋼桶包裝的易燃液體,要采取防磨措施,不得倒放和臥放。
容器滲漏時,應及時移至安全通風處更換包裝。滲出的液體可用干砂土等物覆蓋后掃除干凈。
滅火時,一般不宜用水,對比重大于水或溶于水的易燃液體,可用霧狀水或開花水滅火,但應注意液體被沖散而擴大著火范圍。撲救有毒性液體的火災,應戴防毒面具或站在上風處。發現中毒人員,應立即移至空氣流通處,并送醫診治。
7、裝卸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時,應先開門通風,裝卸桶裝液體及電石(乙炔)等貨物,若發現容器膨脹時,應使用銅質或木質扳手輕輕打開放氣孔排出氣體后再進行作業,開啟桶蓋時工人身體必須躲開桶蓋的上方,鐵桶包裝在裝車時,應在桶間用軟質材料襯墊,不得摔碰、撞擊、拖拉、翻滾,防止容器破損。特別注意勿使黃磷脫水,引起自燃。裝卸搬運機具,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雨雪天無防雨設備時,不能裝卸遇濕易燃物品。
雨雪天無防雨設備禁止裝卸遇水燃燒的貨物;對裝運易揮發液體的罐車,開蓋前要松開螺栓后慢慢啟開,裝卸完了應將罐蓋及閥門關閉擰緊。
對撒漏的物品,應謹慎收集妥善處理。撒漏的黃磷應立即浸入水中,硝化纖維要用水潤濕;金屬鈉、鉀應浸入煤油或液體石蠟中,電石、保險粉等遇濕易燃物品撒漏,收集后另放安全處,不得并入原貨件中。
本類物品中的一些金屬粉末、金屬有機化合物、氨基化合物和遇濕易燃物品著火時,禁用水、泡沫、二氧化碳和酸堿滅火劑。撲救浸油的棉、毛、麻類制品火災時,要注意防止復燃。
對本類物品的火災撲救,應有防毒措施。
8、裝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時,裝車前,車內應打掃干凈,保持干燥,不得殘留有酸類和粉狀可燃物。卸車前,應先通風后作業。裝卸搬運中不能摔碰、拖拉、翻滾、摩擦和劇烈震動。搬運工具上不得殘留或沾有雜質。托盤和手推車盡量專用,裝卸機具應有防止發生火花的防護裝置。
散落地面或車廂內的粉、粒狀貨物,應撒以砂土后,清掃干凈,再用水沖洗。收集的撒漏物品,不得倒入原貨件內。
過氧化鈉等著火時,不能用水撲救;其它氧化劑用水滅火時,要防止水溶液流至易燃、易爆物品處。
四、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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