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和目的
1.1適用于工作電壓為交流50Hz或60Hz,額定電壓不超過230/400(220/380)V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用電系統。
1.2不適用于相與相之間或相與N線之間發生的電擊事故、電氣設備損壞或電氣火災事故的保護作用。
1.3規定了正確選擇、安裝、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以下簡稱為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簡稱RCD)及其運行管理的有關要求。
1.4為防止因漏電引起電氣火災和電氣設備損壞事故及人身傷亡事故,根據GB 13955
-2005《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要求,制定本規定。
2 引用標準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 13955—200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直接接觸
人體、家畜與帶電導體的接觸。
3.2 間接接觸
人體、家畜與故障情況下變為帶電的設備外露可接近導體的接觸。
3.3 剩余電流
(IΔ)
流過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主回路電流瞬時值的矢量和(用有效值表示)。
3.4 剩余動作電流
使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在規定條件下動作的剩余電流值。
3.5 額定剩余動作電流
(IΔn)
制造廠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規定的剩余動作電流值,在該電流值時,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在規定的條件下動作。
3.6 剩余不動作電流
在小于或等于該電流時,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在規定條件下不動作的剩余電流值。
3.7 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
(I△no)
制造廠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規定的剩余不動作電流值,在該電流值時,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在規定的條件下不動作。
3.8 接地故障電流
由于絕緣故障而流入地的電流。
3.9 對地泄漏電流
無絕緣故障,從設備的帶電部件流入地的電流。
3.10 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
用于接通、承載和分斷正常工作條件下電流,以及在規定條件下當剩余電流達到一個規定值時,使觸頭斷開的機械開關電器。
3.11 剩余電流動作繼電器
在規定的條件下,當剩余電流達到一個規定值時,發出動作指令的電器。
3.12 不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不能執行過載和/或短路保護功能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
3.13 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
能執行過載和/或短路保護功能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
3.14 動作功能與電源電壓無關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其檢測、判斷和分斷功能與電源電壓無關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15 動作功能與電源電壓有關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其檢測、判斷和分斷功能與電源電壓有關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16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分斷時間:
從突然施加剩余動作電流的瞬間起到所有極電弧熄滅瞬間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3.17 極限不驅動時間:
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施加一個大于剩余不動作電流的剩余電流值而不使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動作的最大延時時間。
3.18 延時型:
專門設計的對應于一個給定的剩余電流值,能達到一個預定的極限不驅動時間的剩余電流動保護裝置。
3.19 AC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對突然施加或緩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電流能確保脫扣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20 A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
對突然施加或緩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電流和剩余脈動直流電流能確保脫扣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21 脈動直流電流 :
在每一個額定工頻周期內,用角度表示至少為150°的一段時間間隔內電流值為0或不超過直流0.006A的脈動波形電流。
3.22 試驗裝置:
裝在剩余動作電流保護裝置里的模擬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在規定條件下動作的剩余電流條件的裝置。
3.23 分級保護: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分別裝設在電源端、負荷群首端、負荷端,構成兩級或以上串接保護系統,且各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主回路額定電流值、剩余電流動作值與動作時間協調配合,實現具有選擇性的分級保護。
3.24 組合式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用檢測剩余電流互感器、剩余電流動作繼電器、斷路器或報警裝置等獨立部件分別安裝,通過電氣連接組合成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25 移動式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由一個插頭和一個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一個、幾個插座或接線裝置組合在一起,與電源連接時,易于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使用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3.26 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用檢測剩余電流的互感器、剩余電流探測器、報警器或控制器構成的電氣火災實時監測并實施報警或切斷電源的裝置。
4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應用
4.1 對直接接觸電擊事故的防護
4.1.1 在直接接觸電擊事故的防護中,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只作為直接接觸電擊事故基本防護措施的補充保護措施(不包括對相與相、相與N線間形成的直接接觸電擊事故的保護)。
4.1.2 用于直接接觸電擊事故防護時,應選用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
4.2 對間接接觸電擊事故的防護
4.2.1 間接接觸電擊事故防護的主要措施是采用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方式,以防止由于電氣設備絕緣損壞發生接地故障時,電氣設備的外露可接近導體持續帶有危險電壓而產生電擊事故或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當電路發生絕緣損壞造成接地故障,其故障電流值小于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值時,應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4.2.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用于間接接觸電擊事故防護時,應正確地與電網的系統接地型式相配合。
4.2.2.1 TN系統
a) 采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TN—C系統,應根據電擊防護措施的具體情況,將電氣設備外露可接近導體獨立接地,形成局部TT系統。
b) 在TN系統中,必須將TN—C系統改造為TN—C—S、TN—S系統或局部TT系統后,才可安裝使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在TN—C—S系統中,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只允許使用在N線與PE線分開部分。
4.2.2.2 TT系統
TT系統的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必須裝設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防電擊事故的保護措施。
4.3 對電氣火災的防護
4.3.1 為防止電氣設備或線路因絕緣損壞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的電氣火災,應裝設當接地故障電流超過預定值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或自動切斷電源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4.3.2 為防止電氣火災發生而安裝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對建筑物內防火區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設計,確定適當的控制保護范圍。
4.3.3 為防止電氣火災發生而安裝的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其剩余動作電流的預定值和預定動作時間,應滿足分級保護的動作特性相配合的要求。
4.4 分級保護
低壓供用電系統中為了縮小發生人身電擊事故和接地故障切斷電源時引起的停電范圍,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采用分級保護。
4.4.1 分級保護方式的選擇應根據用電負荷和線路具體情況的需要,一般可分為兩級或三級保護。各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電流值與動作時間應協調配合,實現具有動作選擇性的分級保護。
4.4.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分級保護應以末端保護為基礎。住宅和末端用電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末端保護上一級保護的保護范圍應根據負荷分布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保護范圍。
4.4.3 為防止配電線路發生接地故障導致人身電擊事故,可根據線路的具體情況,采用分級保護。
4.4.4 配電線路電源端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特性應與線路末端保護協調配合。
4.4.5 企事業單位的建筑物和住宅應采用分級保護,電源端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滿足防接地故障引起電氣火災的要求。
4.5 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設備和場所
4.5.1 末端保護
a) 屬于I類的移動式電氣設備及手持式電動工具1);
b) 生產用的電氣設備;
c) 施工工地的電氣機械設備;
d) 安裝在戶外的電氣裝置;
e) 臨時用電的電氣設備;
f) 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企事業單位和住宅等除壁掛式空調電源插座外的其他電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g) 游泳池、噴水池、浴池的電氣設備2);
h) 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設備;
i) 醫院中可能直接接觸人體的電氣醫用設備3);
j) 其他需要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場所。
4.5.2 線路保護
低壓配電線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二級或三級保護時,在總電源端、分支線首端或線路末端(農村集中安裝電能表箱、農業生產設備的電源配電箱)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4.6 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應用
對一旦發生剩余電流超過額定值切斷電源時,因停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的電氣裝置或場所,應安裝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如:
a) 公共場所的應急電源、通道照明;
b) 確保公共場所安全的設備;
c) 消防設備的電源,如消防電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 防盜報警的電源;
e) 其他不允許停電的特殊設備和場所。
為防止人身電擊事故,上述場所的負荷末端保護不得采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4.7 可不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情況
具備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和場所,可不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a) 使用安全電壓供電的電氣設備;
b) 一般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具有加強絕緣(雙重絕緣)的電氣設備;
c) 使用隔離變壓器且二次側為不接地系統供電的電氣設備;
d) 具有非導電條件場所的電氣設備;
e) 在沒有間接接觸電擊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
5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選用
5.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技術條件應符合GB 6829、GB 14048.2、GB 14287、GB 16916、GB 16917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通過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5.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技術參數額定值,應與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技術參數和安裝使用的具體條件相配合。
5.3 按電氣設備的供電方式選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 電氣產品按防電擊保護絕緣等級可分為0、Ⅰ、Ⅱ、Ⅲ四類。Ⅰ類產品的防電擊保護不僅依靠設備的基本絕緣,而且還應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其方法是將可能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已安裝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線或TT系統的獨立接地裝置聯接起來,以使可觸及的可導電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帶有危險電壓。
2) 指相關規定屬于應安裝保護裝置區域內的電氣設備。
3) 指GB 9706.1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中H類醫用設備。
a) 單相22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應優先選用二極二線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b) 三相三線式38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應選用三極三線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c) 三相四線式380V電源供電的電氣設備,三相設備與單相設備共用的電路應選用三極四線或四極四線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4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額定動作電流要充分考慮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對地泄漏電流值,必要時可通過實際測量取得被保護線路或設備的對地泄漏電流。因季節性變化引起對地泄漏電流值變化時,應考慮采用動作電流可調試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5 采用分級保護方式時,安裝使用前應進行串接模擬分級動作試驗,保證其動作特性協調配合。
5.6 根據電氣設備的工作環境條件選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a)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與使用環境條件相適應;
b) 對電源電壓偏差較大地區的電氣設備應優先選用動作功能與電源電壓無關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c) 在高溫或特低溫環境中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非電子型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d) 對于作家用電器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必要時可選用滿足過電壓保護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e) 安裝在易燃、易爆、潮濕或有腐蝕性氣體等惡劣環境中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根據有關標準選用特殊防護條件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或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7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動作參數的選擇
5.7.1 手持式電動工具、移動電器、家用電器等設備應優先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7.2 單臺電氣機械設備,可根據其容量大小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30mA以上、100mA及以下、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7.3 電氣線路或多臺電氣設備(或多住戶)的電源端為防止接地故障電流引起電氣火災,安裝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其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應按被保護線路和設備的具體情況及其泄漏電流值確定。必要時應選用動作電流可調和延時動作型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7.4 在采用分級保護方式時,上下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時間差不得小于0.2s。上一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極限不驅動時間應大于下一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時間,且時間差應盡量小。
5.7.5 選用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額定剩余不動作電流,應不小于被保護電氣線路和設備的正常運行時泄漏電流最大值的2倍。
5.7.6 除末端保護外,各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選用低靈敏度延時型的保護裝置。且各級保護裝置的動作特性應協調配合,實現具有選擇性的分級保護。
5.8 對特殊負荷和場所應按其特點選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1 本標準4.5.1的i)中所列醫院中的醫用設備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應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為10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2 安裝在潮濕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為(16~30)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3 安裝在游泳池、水景噴水池、水上游樂園、浴室等特定區域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為10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4 在金屬物體上工作,操作手持式電動工具或使用非安全電壓的行燈時,應選用額定剩余動作電流為10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5 連接室外架空線路的電氣設備,可能發生沖擊過電壓時,可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例如:采用電涌保護器等過電壓保護裝置),并選用增強耐誤脫扣能力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6 對應用電子元器件較多的電氣設備,電源裝置故障含有脈動直流分量時,應選用A型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對負荷帶有變頻器、三相交流整流器、逆變換器、UPS裝量及特殊醫療設備(例如:X射線設備、CT)等產生平滑直流剩余電流的電氣設備,應選用特殊的對脈動直流剩余電流和平滑直流剩余電流均能動作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5.8.7 對弧焊變壓器應采用專用的防電擊保護裝置。
6.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安裝
6.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要求。
6.1.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6.1.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應充分考慮供電方式、供電電壓、系統接地型式及保護方式。
6.1.3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型式、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短路分斷能力、額定剩余動作電流、分斷時間應滿足被保護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要求。
6.1.4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在不同的系統接地型式中應正確接線。單相、三相三線、三相四線供電系統中的正確接線方式,如表1。
6.1.5 采用不帶過電流保護功能,且需輔助電源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與其配合的過電流保護元件(熔斷器)應安裝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負荷側。
6.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對電網的要求
6.2.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負荷側的N線,只能作為中性線,不得與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復接地。
6.2.2 TN—C系統的配電線路因運行需要,在N線必須有重復接地時,不應將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作為線路電源端保護。
6.2.3 當電氣設備裝有高靈敏度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電氣設備獨立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可適當放寬,但應滿足下列要求:
≤50V
式中 RA ——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和外露可接近導體的接地導體的電阻總和,Ω;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額定剩余動作電流,A。
6.2.4 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電氣線路或設備,在正常運行時,其泄漏電流必須控制在允許范圍內,同時應滿足5.7.5的要求。當泄漏電流大于允許值時,必須對線路或設備進行檢查或更換。
6.2.5 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電動機及其他電氣設備在正常運行時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
6.3 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施工要求
6.3.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標有電源側和負荷側時,應按規定安裝接線,不得反接。
6.3.2 安裝剩余電流斷路器時,應按要求,在電弧噴出方向有足夠的飛弧距離。
6.3.3 組合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其控制回路的連接,應使用截面積不小于1.5mm2的銅導線。
6.3.4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時,必須嚴格區分N線和PE線,三極四線式或四極四線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N線應接入保護裝置。通過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N線,不得作為PE線,不得重復接地或接設備外露可接近導體。PE線不得接人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表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接線方式
接別極極別 接線方式 |
單相(單極或雙極) |
三 相 | ||
三線(三極) |
四線(三極或四極) | |||
TT |
|
|
| |
TN |
TN-C |
|
|
|
TN-S |
|
|
| |
TN |
TN-C-S |
|
|
|
注:1. Ll、L2、L3為相線;N為中性線;PE為保護線;PEN為中性線和保護線合一; 為單相或三相電氣設備; 為單相照明設備;RCD為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為不與系統中性接地點相連的單獨接地裝置,作保護接地用 2. 單相負載或三相負載在不同的接地保護系統中的接線方式圖中,左側設備為未裝有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中間和右側為裝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接線圖 3. 在TN-C系統中使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電氣設備,其外露可接近導體的保護線應接在單獨接地裝置上而形成局部TT系統,如TN-C系統接線方式圖中的右側設備帶*的接線方式 4. 表中TN-S及TN-C-S接地型式,單相和三相負荷的接線圖中的中間和右側接線圖為根據現場情況,可任選其一的接地方式 |
6.3.6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前,應操作試驗按鈕,檢驗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工作特性,確認能正常動作后,才允許投入正常運行。
6.3.7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后的檢驗項目
a) 用試驗按鈕試驗3次,應正確動作。
b)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帶額定負荷電流分合三次,均應可靠動作。
6.3.8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安裝必須由經技術考核合格的專業人員進行。
6.3.9 產權所有者應建立保存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安裝及試驗記錄。
7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運行和管理
7.1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后,使用部門建立動作記錄。
7.2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投入運行后,必須每季度進行操作試驗按鈕一次,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雷擊活動期和用電高峰期應增加試驗次數。
7.3 用于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和不連續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在每次使用前進行試驗。
7.4 為檢驗剩余電流裝置在運行中的動作特性及其變化,運行管理單位應配置專用測試儀器,并應定期 進行動作特性試驗。
動作特性試驗項目:
a) 測試剩余動作電流值;
b) 測試分斷時間;
c) 測試極限不驅動時間。
7.5 電子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根據電子元器件有效工作壽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為6年。超過規定年限應進行全面檢測,根據檢測結果,決定可否繼續運行。
7.6 因各種原因停運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再次使用前,應進行通電試驗,檢查裝置的動作情況是否正常。
7.7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進行特性試驗時,應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專用測試設備,由專業人員進行。嚴禁利用相線直接對地短路或利用動物作為試驗物的方法。
7.8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動作后,經檢查未發現動作原因時,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動作,應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連續強行送電。必要時對其進行動作特性試驗,經檢查確認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本身發生故障時,應在最短時間內予以更換。嚴禁退出運行、私自拆除或強行送電。
7.9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使用部門每季進行一次檢查,分析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使用情況,對已發現的有故障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應立即更換。
7.10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范圍。
7.11 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保護范圍內發生電擊傷亡事故,應檢查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在未調查前,不得拆動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7.12 對剩余電流斷路器、剩余電流繼電器和接觸器、斷路器組成的組合式電器,除定期進行剩余電流動作試驗外,對斷路器,接觸器部分應按有關規程進行檢查維護。
7.13 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損壞后,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7.14剩余電流保護裝置運行檢查維護記錄 (見表一)
安裝地點: |
安裝日期 : | |||||||
型號 |
|
相線極 |
|
額定動作電流 |
mA | |||
制造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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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日期 |
|
額定電流 |
mA | |||
安裝后的檢驗項目及動作情況: 試驗人: 日 期: | ||||||||
定期進行動作特性試驗項目及動作情況: 試驗人: 日 期: | ||||||||
雷擊或其它原因使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動作后檢查記錄情況: | ||||||||
定期檢查周期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檢查內容:操作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 |
|
|
|
| ||||
檢查人: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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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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