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設備的照明必須保證操作點和操作區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種頻閃效應和眩光現象。
2、設備上的相對運動部位,應具有良好的潤滑。
3、機械設備應沒有易傷人的銳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較突出的部分。
4、生產設備上易發生故障或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必須配置聲的、光的或聲光組合的報警裝置。
5、工作位置在墜落基準面2米以上時,必須在生產設備上配置供站立的平臺和防墜落的欄桿、防護板等。
6、需進入內部檢修的可運轉設備,必須設置起強制作用的安全防護裝置。
7、沖壓設備以及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傷人的設備都要安裝安全裝置。
8、凡高度在基準面2米之內的所有傳動帶、傳動鏈、轉軸、聯軸節、帶輪、鏈輪、飛輪、電鋸等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裝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轉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聯接件等有飛甩危險,應采取防松脫措施,配置安全防護裝置。
10、人員可能觸及的生產設備的過冷過熱部件,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
11、各種機械設備的附屬設施如金屬構架、操縱臺、平臺、腳手架、梯、防護欄桿、繩、網等都應符合有關標準。
12、對復雜的生產設備和重要的安全系統,應配置自動監控裝置。
13、對于某些開車時看不見控制點全貌的生產設備,必須設置開車預警信號裝置和緊急事故開關。
14、緊急事故開關,應在所有的控制點和操作點都能迅速而無危險地觸及到。
15、安全防護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5.1使操作者觸及不到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
15.2在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起動或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15.3避免在安全防護裝置和可動零、部件之間產生接觸危險.
15.4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并不得成為危險發生源.
16、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裝置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使用。
17、每臺生產設備必須有標牌,使用安全色,易發生危險的部位,必須有安全標志。
18、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生產設備必須定期經勞動部門的檢驗機構檢驗,有使用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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