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8年元月6日夜班,黃某班在21109工作面上順槽施工過程中,韓某在工作面緊頂錨桿螺絲時,人站在工作面的虛煤上,用風炮進行緊頂錨桿螺絲,由于本人的身體較重,腳下煤塊下滑,導致韓某身體傾斜下滑,在滑倒的過程中,由于臉部朝上,他腳下失去平衡,又怕摔壞工具,一只手緊抓風炮又怕摔到,在身體一趔趄的同時,頂錨套頭正好砸在臉部,導致臉部肌肉受傷。
二、事故原因分析
韓某本人安全生產意識差,身體站在不安全的煤塊上進行作業,以致本人身體失去重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責任劃分
1、韓春燕本人安全生產意識差,身體站在不安全的煤塊上進行作業,以致本人身體失去重心,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2、班長黃某是生產現場的安全負責人,對職工不規范操作沒有及時制止,對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在工作面進行頂板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進行緊頂錨桿作業。
2、在工作面進行頂板作業時,所需的墊腳必須穩固,不可站在虛物或煤上作業。
五、事故體會與感想
通過這一事故學習,使我們認識到干活之前,必須查看周圍環境是否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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