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煉焦車間報告事故經過:2009年11月4日,上午8:30,煉焦二車間鐵件班劉磊在3#爐機側搭建臨時走臺。此時華仁施工隊在3#爐機側使用吊車調試煤氣管道位置時,把煤氣管道往爐門外側拉,管道一端被提起另外一端從支架上滑落,砸傷劉磊。
二、現場勘查和實施調查:
另據華仁公司調查,此次事故是由劉磊踩踏在臨時固定的煤氣管線上,導致煤氣管線從約0.5米高的架子上滑落砸傷劉磊右腳。
安環部于09年11月5日下午組織華仁公司、煉二車間人員進行分組調查,煉焦車間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寫出事故經過并聯名簽字,華仁公司吊車司機以不會寫為原因不愿寫出事故經過并簽字。
據現場人員煉二車間石紅、趙帥帥敘述,當時杜長志、劉磊、石紅均站在煤氣管線中部,施工員對煤氣管東側一頭使用鋼繩捆綁,前后拉動調試安裝位置,煤氣管在調試過程中管道滑下支架,砸到劉磊的右腳腳面。煤氣管道在墜落時,杜長志、石紅及時跳開所幸沒被砸到。吊裝之前華仁公司未對煉焦二車間人員進行安全提示。石紅、趙帥帥等目擊人所寫事故經過與車間上報、傷者劉磊描述一致。據華仁施工人員描述,在施工前以對煉二車間職工多次提醒,當時沒有使用吊車,管道已經吊裝完畢并用三角鐵固定,管道定位是由人工使用鐵棍進行調整的。劉磊踩踏并跨越管線后,被滾落的管道砸到右腳腳背。
經現場查看,長度約60米的煤氣管線,在使用三角鐵固定后,以一個人的重量不易被輕易踩落。而且若踩踏煤氣管線時,煤氣管的受力方向是朝向爐門,煤氣管會往爐門方向滾動,不易掉下支架。若用腳將管道踢出支架,人會受反作用力向后仰倒,即使能跨過管道受傷部位應是腳后跟。因此基本認同煉二車間供述的經過屬實。
以此為實,吊車司機在吊裝作業時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中的“斜拉工件不吊”的安全準則,屬于違章操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生產調試與基建施工同時進行,雙方未進行必要的溝通和提示是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2、吊裝司機斜拉工件,致使煤氣管線滑落支架砸傷,違章操作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裝作業屬于危險性作業,進公司作業前,應審查外包商車輛、操作人員的安全資質并進行安全引導,要求牢記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3、吊車司機對吊臂半徑范圍內的人員未進行必要提示,對存在管道因吊裝失控會砸傷人的可能沒有明確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4、煉焦二車間現場安裝人員對“起重作業十不吊”中“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吊”的要求未引起警覺,發現存在危險隱患時應采取制止、匯報的方式。
三、防范措施
1、對公司所有施工單位從事的動火、登高、吊裝等危險性作業進行規范性安全引導,存在的安全隱患要求整改完畢。
2、根據施工范圍和施工內容,車間應加強與施工單位的積極交涉和溝通,發現任何不安全因素有權給與制止并匯報。
3、在施工現場時刻提高警惕性,牢記“三不傷害”原則。
四、處理意見:
1. 華仁公司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外協施工隊、安裝隊(公司)安全處罰細則》第2條規定,對華仁公司罰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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