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及經過
某縣要修一條縣級公路,郭某通過關系承包了一段10公里。隨后,郭某將其轉包給張某,張某又將轉其分為三段,分別承包給于某、范某和林某。林某承包的路段由于開山架橋的地方較多,因此雇用了較多的施工人員。為了盡量減少開支,林某明知劉某之子劉甲、劉乙、 劉丙無爆破員作業證書,仍以每天11元的報酬雇用,并要求劉甲既要完成其自己的爆破任務,還要管理好其兩個弟弟的爆破作業和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管理。為此,林某每天多給劉甲3元。
由于劉甲等人均是當地農民,根本不了解爆破安全操作遠規程,在爆破過程中僅僅根據常識進行判斷。同時,林某也沒有制定或要求劉甲制定安全措施。因此,爆破施工中,經常發生一些小事故。但林某不以為然,直至在一次爆破作業中,劉甲因操作失誤,造成2人死亡,多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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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安全生產法》第3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本案中,正是由于施工者沒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作業人員不具備相關操作規程資格、違章作業,結果造成人員死亡事故。實踐表明,發生爆破事故的原因大多是因為沒有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血的教訓要求我們在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的安全措施的落實。
2.此案中,林某應當專人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管理,但其為了減少開支,沒有派專人負責安全管理,而是讓劉甲兼任安全管理員。
3.《安全生產法》還要求爆破現場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爆破人員遵守操作規程。但是林某既沒有做到這一點,也無視多次事故的發生,沒有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防范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另外,林某還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關于工程承包的規定。根據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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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作業資格,以及違章作業程序等原因引起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屬于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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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交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贈賠償責任。首先劉甲作直接作業人員,不具備操作資格,施工失誤造成事故,應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工程郭某是第一承包人,將其工程轉包給張某,張某分段組織實施,兩者負有承包組織施工的施工管理責任;同時,林某與劉氏兄弟也應當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2、監理單位對分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審查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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