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2004年4月23日,某電廠下屬實業總公司在堆靠鋼架構時,由于現場安全措施不全,造成鋼架構傾倒致一名工作人員死亡。
【事故經過】某公司修造廠承攬某工貿公司鋼構架外協加工業務,加工的鋼構架(長6米,高2米,單體重量約為300公斤),用3米長,1.5米高,重約1.5噸鋼架作為支點,單體分東8西4依靠支點放在廠方院內。4月23日下午上班后,修造廠員工程某(女,48歲)與2名同事進行構件的油漆工作。約15時15分,司機陳某用叉車吊鋼構架在東邊堆靠時,使原先堆靠的12個鋼構架和中間鋼架支點由東向西傾倒,鋼構架砸至正在油漆工作的程某頭部和胸部,司機陳某立即呼救120,送至醫院進行搶救,約17時15分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鋼架堆放不安全,在受到外力時向一側倒塌。堆放鋼架時,采取了在中間放置一個約2米見方,重約3噸的廢棄鋼架作為支撐(未生根),從兩側堆放鋼架。事故發生時一側放置了9個,另一側放置了5個。
2、從4月1日開始,在現場堆放加工好的鋼架,由于場地小,原來平放的一處已經堆滿,才臨時采用這種放的方式。但從管理者到現場工作人員沒有人對這種放置方式存在不安全因素提出疑義,反映出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安全管理薄弱。
3、叉車操作工安全意識差、盲目作業,存在隨意性,嚴重違章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
4、在現場無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起重工與油漆工交叉作業,反映出勞動組合、作業地環境不合理,各行其事。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只知道布置生產任務,不去檢查落實安全工作,未能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
5、對作業過程中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危險點沒有認真分析。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過于簡單,可操作性差,且組織措施中缺構架的堆放要求,在落實上流于形式。
【防范措施】
1、加強對多經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安全生產法》及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要求,層層落實,并制訂、修訂相關的實施細則。
2、加強各級人員安全防范意識教育,認真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的重點措施,切實抓好每周一次的安全學習活動及班前班后會。
3、切實做好作業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工作負責人在每次開工前必須組織工作班成員認真學習危險點預控措施,并對工作班成員不定期抽查、考核。
4、各級管理人員應不定期的對作業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進行檢查,并加大考核力度。
5、深入進行安全規程、制度的學習活動,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加大反習慣性違章考核力度,杜絕員工作業過程主觀隨意性,盲目性。
6、加強對特殊工種的培訓與考核,提高特殊作業人員的自身素質。
7、在多工種作業的情況下,必須設工作總負責人或協調人,防止交叉作業、前后作業產生的安全問題,減少事故發生機率。
8、應提高各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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