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3年10月8日,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在北京地鐵五號線崇文門車站施工中,地梁鋼筋支架連同支架上已架設的鋼筋傾覆倒塌,造成現場作業人員3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9.7萬元。
10月6日上午,二處有限公司05標項目部總工程師陳某主持召開項目部技術人員、工區主任、鋼筋班長等有關人員參加的地梁鋼筋技術交底會議,對準確測定地梁軸線、各種預埋件標高、里程、鋼筋綁扎等做了布置。技術交底會后,10月6日當班班長黃某、副班長梅某帶領該班人員搭設地梁鋼筋支架、鋼管支架共13排,間距2m,設了3根斜撐,當日24時安裝完畢。7日,開始在支架上鋪設主筋。8日,當班16名作業人員分成4組,同時進行綁扎箍筋作業。由于主筋設計間距只有10cm,支架桿件縱向間距為2m,支架橫桿擋住箍筋不好綁扎,現場作業人員楊某、霍某等向當班副班長梅某請示把支架掃地橫桿拆掉,梅某布置隔一根拆一根。于是,4個作業組各拆除了一根支架底層橫桿后,繼續進行箍筋綁扎。19時50分,作業人員在向上提拉箍筋過程中,支架連同已架設的鋼筋向小導洞進口方向傾覆,將4名在中、下層作業人員壓在鋼筋下。經現場人員奮力搶救,將被壓人員救出,分別送往同仁醫院、北京醫院和市急救中心。除梁某受輕傷當晚出院外,楊某、胡某當晚死亡,賀某于9日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地梁支架沒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標準進行搭設,在使用過程中部分受力桿件被拆除后,致使支架受力狀態發生變化,削弱了結構抗傾覆能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按照《腳手架支搭規程》規定,承重架子的立桿間距不得超過1.5m,大橫桿間距不得超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超過1m,必須設置與地面夾角不得超過45°~60°的斜支撐,架體中間還應設置剪刀撐,才能保證架體的穩定性。地梁支架架體的承載重量已大大超出一般承重腳手架(承重腳手架載荷270kg/m2)允許的載荷,本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加大支架的承載能力和加強架體的穩定性。但是,實際搭設的支架立桿及大橫桿間距達到2m,且只在26.67米的長度內一側設置了3根斜支撐。在使用過程中,作業人員又擅自拆除了支架中連接桿件(5根),最終導致架體失穩倒塌。
二、安全、技術管理不嚴,違章指揮、冒險作業,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項目部技術部門沒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標準組織設計和制定施工方案,考慮架體整體穩定性時憑經驗辦事,對架體抗傾覆措施考慮不全面,地梁鋼筋施工技術交底會和下發的書面交底書內容不夠詳細具體;地梁架子搭設完畢后沒有按規定組織驗收便投入使用。
2.支架的搭設未使用專業人員,而是由開挖班班長和鋼筋班副班長帶領工人憑經驗搭設;使用中,當班副班長梅某未經項目技術部門批準,對本身整體穩定性差的支架,又違章拆除掃地桿(4根)和頂層橫桿(1根)。
3.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對支架的搭設和使用過程中的穩固狀態檢查不嚴、不細,未能對架體的穩定性提出意見;檢查中對違章拆除掃地桿和頂層橫桿的隨意性施工未能及時發現。工人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三、監理人員沒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方在沒有地梁施工方案的情況下進行支架搭設和地梁鋼筋綁扎作業,未能及時予以制止,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處理
1.當班副班長梅某擅自同意并指揮工人拆除支架受力桿件,致使支架的整體結構失穩倒塌,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梅某的“違章指揮拆除架體受力桿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二處有限公司項目部工區主任田某負責工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作業人員執行和落實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責任心不強,沒有發現現場違章現象及由此造成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給予田某撤銷工區主任職務的行政處分。
3.二處有限公司項目部安檢員劉某,對地梁鋼筋綁扎作業過程中的支架安全檢查不細,沒能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劉某行政記過處分。
4.二處有限公司項目部總工程師陳某,作為項目部施工技術管理主要負責人,沒有按照承重架子的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和組織支搭,也未能組織有關人員對所搭設的支架進行驗收,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陳某行政記大過處分。
5.二處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理龔某,負責本項目部的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對未按規定使用專業人員搭設支架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冒險作業等行為失管、失察,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龔某行政記過處分。
市建委已責令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上進行全面整頓,并暫停止其在北京建筑市場6個月的投標資格,并將此生產安全事故記入北京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同時,已提請建設部將中鐵隧道集團二處有限公司的企業資質等級降低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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