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目的
為評價集團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符合性,應對體系運行過程中的績效進行監視和測量,為集團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提供依據,特制訂本程序。
2 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運行過程中績效的監視和測量。
3 職責
3.1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為本程序的主責部門,負責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績效監視和測量進行管理,負責審核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及符合性,負責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統計管理工作。
3.2分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績效監視和測量進行管理。
3.3集團公司/分公司工程技術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機具設備安全績效的監視和測量,負責節能降耗、環保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實施進度及其有效性的評價。
3.4集團公司辦公室、分公司行管部門負責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機關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監視和測量。
3.5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控制的實施和自檢。
4 工作程序
4.1績效監視和測量的內容
4.1.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的結果和環境因素識別、環境影響的評價結果;
4.1.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檢測及評價;
4.1.3 管理方案實施效果;
4.1.4 工程施工過程控制結果;
4.1.5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結果;
4.1.6 事故、事件統計、報告和管理結果。
4.2績效監視和測量的方法
4.2.1 集團公司各級的安全工作會議(包括安委會安全例會、每周交班會、百日安全和安全月、安全周活動);
4.2.2 集團公司各級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安全標準工地考評(建設)、年度安全綜合管理檢查考核;
4.2.3 專業、專項(環保、用電、危險品、節能降耗、消防、施工機械、腳手架、鋪架施工、隧道與邊墻坍塌、塵肺及其它職業健康等)檢查;
4.2.4 集團公司各級安全部門通過月報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統計分析;
4.2.5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核。
4.3 績效監測和測量的實施
4.3.l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與環境因素識別和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的測量
a) 集團公司年度大檢查和內部審核應對已確認的重大風險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測量,測量其目標/指標和控制計劃/管理方案是否制訂;
b) 測量策劃是否覆蓋集團公司體系的全過程,重大風險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是否受控;
c) 若發生意外事故,項目部是否編制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或管理方案。
4.3.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符合性監測及評價
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通過抽查及分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季度檢查。
a) 監測在用的法律、法規是否及時獲取、識別、更新、傳遞處于受控狀態;
b) 在執行法律、法規、標準過程中,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監測各層次人員對法律、法規、標準的了解程度。
c) 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進行評價。
4.3.3 管理方案實施效果監視和測量
集團公司及分公司責任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按各項管理方案的內容,測量責任單位、責任人,措施是否落實、資金是否到位、人力資源是否滿足要求、時間進度是否合理、目標及指標是否已完成。
4.3.4 工程施工過程控制結果的測量
4.3.4.1 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內容是否包含有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方面的目標/指標、控制計劃和管理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
4.3.4.2 對策劃的實施能力和實施情況進行測量。
a) 集團公司辦公室每年應組織對機關辦公區噪聲、污水、廢氣、粉塵進行一次全面的監測;
b) 項目經理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自行或委托當地環保部門對噪聲、廢氣、粉塵、廢水等進行檢測;
c) 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及分公司工程技術部門每年請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集團公司內的特種設備進行檢測,并保留檢測報告。
4.3.4.3 集團公司、分公司、各項目經理部年底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進行評價。
4.3.4.4 集團公司年度、分公司季度、各項目部按月定期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方面的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和控制計劃、措施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檢查,并對違反標準規定及處理的情況進行登記。需要監督整改的隱患問題填制《安全監察通知書》(J19-1)《安全監察指令書》(J19-2)。
4.3.5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監視和監測
4.3.5.1 集團公司工會、人力資源部通過對各單位抽查了解職工的健康檢查情況。職工的健康檢查按集團公司規定執行,無規定時,炊事員一般每年一次,特殊工種每二年一次,其它職工健康檢查每五年一次,是否得到落實。
4.3.5.2集團公司/分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護措施,嚴格落實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和防寒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對現場是否按照標準發放和佩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分公司/項目部兩級發放記錄(卡)。
4.3.5.3 監測職工的勞保用品是否按管理制度定期發放,現場的生活、施工生產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要求。
4.3.6 事故、事件管理的績效監視和測量
a) 監測各類事故、事件(包括來自相關方)發生是否能及時上報,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處理事故、事件。
b) 各類事故、事件的統計每月由分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統計,填報《企業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處。
4.4 監視和測量結果的分析與改進
集團公司各單位、職能部門應根據本身職能分配,負責對監視和測量結果定期進行分析與改進。
4.4.1 按測量結果判斷重大風險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的升級或降級的可能,并提出整改或改進措施。對新發現的風險和環境因素要作評價定級,對2級以上的風險、重要環境因素應按《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管理程序》編制管理方案。
4.4.2 依據法律、法規、標準的修改,應及時對集團公司相應的管理體系文件、管理制度、工藝標準等進行評價和修訂。
4.4.3 根據對管理方案實施的測量結果,對目標/指標符合性做出判斷。
4.4.4 根據工程施工過程控制的測量結果,做出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需要修改的判斷。
4.4.5 分析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監視和測量結果,判斷其符合性程度,確定 改進措施。
4.4.6 分析不符合、事故、事件發生原因,按《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制訂糾正和預防措施,判斷事故性質,評價等級,適宜時制訂管理方案。
5 相關文件
5.1《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程序》 QB/ZTSJ-CX-05
5.2《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 QB/ZTSJ-CX-04
5.3《文件控制程序》 QB/ZTSJ-CX-01
5.4《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QB/ZTSJ-CX-23
5.5《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5.6《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5.7《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標準工地建設考評辦法》
6 記錄
6.1 中鐵十局集團安全監察通知書J19-1
6.2 中鐵十局集團安全監察指令書J19-2